Title:海关监管视角下“货品”与“物品”的区别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10月13日“货品”还是“物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在海关监管的角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品、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合用不同的管理规定,涉及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品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规定并不同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品入境对于行为人产生的义务是不同样的,如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辨别: (一)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涉及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送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涉及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如下特点: 1、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发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涉及境内外亲友间的互相馈赠 2、合理数量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状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拟定的正常数量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进境予以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畴内,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
国内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 行李物品 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元人民币(含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品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 邮递物品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货品 货品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品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进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品分为进口货品、出口货品和其她进出境货品三类(本文中的货品是指进出口货品)海关对于物品与货品在监管上的具体规定差别很大,就征税而言,一般进口货品需要缴纳的税款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部分,法律规定减增关税的货品还需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此外,对进出口货品的征税往往波及到一种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与其她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 因此,与否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畴是辨别货品与物品的重要原则基于此,如下几点应值得注意: 1. 若免税进境的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发售、转让、出租或移作她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其中,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在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因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2.近来比较火热的“海外代购”、“海淘”明显是具有牟利性质的,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品,对于货品,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3.有些旅游团导游运用带团便利,指使旅客分散携带代购物品入境或以其他形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商品分散带进关虽然符合“合理数量”的条件,但其是用于贸易的,并不属于“自用”范畴,在性质上还是“货品”海关监管下的货品与物品的区别重要规定在如下法律法规中: 《海关法》十二条将海关监管的对象辨别为进出境运送工具、货品、物品三类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内涵。
即“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发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状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拟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如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若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物品,则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税;而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货品征税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归类、拟定完税价格和合用税率,征收进口税根据《海关总署公示(第54号)》,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 对于邮寄物品,《海关总署公示第43号(有关调节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如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二条“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对于货品,《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品的收货人、出口货品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其外《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她货品、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品、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此外,对于违背进境物品的税收缴纳有关规定的行为会面临惩罚: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第八十六条中也规定“进出口货品、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品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具体规定了惩罚的措施,海关对于“个人运送、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送、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或者“个人运送、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的情形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