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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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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晓庄学院文件南京晓庄学院文件 南晓院南晓院〔〔20142014〕〕6666 号号 签发人:签发人:刘维周刘维周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主动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新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成才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课程计划与教学管理要求,特研制与颁行本规定 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 、 “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 、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 “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缓考” 、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 “退学” 、 “考勤与纪律” 、 “奖励与处分” 、 “毕业、结业与肄业” 、 “学位”- 2 - 和“附则”等内容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因特殊困难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 必须在次年 6 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入学 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 3 - 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复查后合格而申请入学的,应入原学院(部)原专业学习;因专业调整无法入原专业的,则由学校安排进入相近专业学习不愿服从学校安排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超过两周而无故不注册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学院(部)须于注册截止的次日,将未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六条第六条 学制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 4 - 限为四年,学生在三至六年内(不包括休学时间)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具有申请毕业和取得学位的资格; 其他类型学生的修业年限和学分规定, 具体参照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 课程 秉持陶行知的生活教育思想及其指导下的 “大课程与大教学观”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开设五大类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和工具素质课程; (二)学科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导论课程、专业类平台课程、专业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 (三) 综合实践课程包括校内实践课程、 校外实践课程、综合技能能力训练与检测课程; (四)研究拓展课程包括专业经典导学课程、专业社团活动课程、专业竞赛课程、科研训练活动课程等; (五)职业生涯课程包括心理教育与学习指导课程、职业生涯与职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课程。

第八条第八条 学分 学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不低于 170,其他类型学生必须完成所学专业课程计划的规定学分 学分制学费收取按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 5 - 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专业创新学习活动 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 或取得专业相关研究成果、专利及相应证书等,经学校鉴定,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得创新学习学分学生获得的创新学习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可计入研究拓展课程的学分,也可冲抵专业方向选修课程,但最多冲抵学分数不得超过 5 个学分,冲抵课程不纳入绩点计算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 选课 (一) 学生应以专业课程计划为依据, 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学每学期课程及确定选修顺序 每学期学习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 30 个学分(含重修课程学分) ,同时也不得低于该学期开课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2/3 (二) 学生可在选课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上课教师 (三)学生选课应注意课程内容的先行后续关系;为高年级开设的课程低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能修读, 除非已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 。

(四)每学期期中后,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分正常选课、确认选课结果、补选课、退改选- 6 - 课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正常选课(含预选和正选) ,于第十二周至十四周进行; 第二阶段为导师确认选课结果,于第十四周周末前完成; 第三阶段为补选,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四阶段为退改选阶段, 学生在新学期所选课程开课后两周内试听(周课时为 4 以上的课程试听一周) ,第三周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进行一次退改选 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重修选课在补选之前完成 凡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统筹安排重修课程和本学期开课计划内容课程的选课事宜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毕业论文(设计) 、实习外,其他课程一般应采取百分制记分 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和期末考核成绩 平时成绩一般包括课堂提问、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 7 - 程论文(设计) 、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有实际成绩记载资料的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的内容及比例由课程组 (或教研室)根据课程教学特点、 教学要求等确定并制定方案, 经院 (部)审定、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实施 课程成绩评定中的平时成绩、 期中成绩约占课程成绩的40%,期末考核的成绩约占课程成绩的 60%;无期中考核的,平时成绩与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之比为 3:7;特殊课程成绩总评办法可于开课前由院(部)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应向学生公布缺交作业达应交数量 1/3 者和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 1/3 者,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核,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在 60 分以下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 可在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 依据学分制要求,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 8 - 等级成绩 百分制成绩 绩点数 优 100—95 5 94—90 4.5 良 89—85 4 84—80 3.5 中 79—75 3 74—70 2.5 及格 69—65 2 64—60 1.5 不及格 59—0 0 绩点计算范围:公共基础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学科专业课程、综合实践课程(不含见实习等)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绩点数= 平均绩点数可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小数点后的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须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学完的,且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的,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绩点计算范围内某课程的学分×取得该课程的绩点) ∑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的学分数 - 9 -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大学体育课必须进行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对于因体质差、有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出具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校医务所审核,体育学院同意,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或安排适当方式的体育锻炼, 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以取得该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为稳定学习秩序,除主要课程根据课程大纲要求进行期中或阶段考试外, 其他课程一般采用经常性的平时课堂练习、提问或小测验的方式检查学生的学习状况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公布日程,学生应按时参加如因病(有医院证明)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部)申请缓考,经院(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 视为旷考,并做记载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缓考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缓考 - 10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免修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由学生自己在开学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的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及学生所在院(部)教学领导批准,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课程的成绩低于 80 分以下者,不得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科专业课程、 校内实践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的 1/3免修课程不收学分学费,但属于校内实践课程的按该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的 1/2 收取 下列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大学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 (二)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专业见习、野外实习(考察) 、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 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应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免听 学生重修的课程可免予随堂听课直接参加考试, 但课程教学中安排的作业、实验等环节仍应按要求按时完成。

学生每学期免听的重修课程门数以两门为限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新学期第三周以前提交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批准签字后,可准予免听学生免听,其平时考核中考- 11 - 勤视为满勤,其它作业、实验等环节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学生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未完成者不给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 (一)必修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免费补考,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专业方向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免费补考, 也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二)补考课程成绩合格者以 60 分计;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重新评定,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 (三)补考、重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 (部) 教务办公室申请、 办理各项手续;重修由学生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优先选课 (四)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五)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出现课程不及格,作结业离校 (六)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课程数和学分数应有所限制,一般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 3 门 (七)重修采取跟班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编班重修时间和班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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