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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英国行政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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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中国与英国行政制度比较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比中国与英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的历史得出一些对中国当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启示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我国政府体制中的两种不同而又有着密切联系的两种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在作用上不成替代;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体制因素的条件下形成的,这种关系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体制的转型,正在发生改变并对当前我国专家对中地之间如何建构合理的权力分派结构的研究成果举行了综述:举行法制建设;构建监视机制;实现权责统一;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要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合理调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键词】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不成分割;转型;对比  一、地方政府的定义  1、政府是由人民或各社会成员依照共同意愿和一定规程推举、组建起来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政府的定义还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指广义的政府(government),泛指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议会、内阁、总统、法院等机构都属于广义概念上的政府有代表性的定义《大英百科全书》解释:政府是由政治单元在其管辖的范围內制定规則和实行资源分派的机构。

政府的功能是:立法;司法;执行、行政管理另一类是指狭义的政府(administration),专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如外国的内阁、首相、总统、国务院、地方政府等,我国的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一制国家中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联邦制国家中分联邦政府和邦(州)政府及其以下各级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指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意指地方或地区行政机关,寻常对应于中央政府(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的称谓,汉语简称“地方〞有时也称之为地方政权,地方政权不属中央政府管辖,或不直接由中央管辖广义的解释认为地方政府即地方国家机关,狭义的解释认为地方政府就是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1]  二、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历史蜕变  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Anglo-Saxon)  英国历史上,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当时,地方政府有郡、百户区、村三级组织,郡有国王任命的郡长,百户区有国王任命的百户长,村则由教会或庄园操纵,郡和百户区最主要的职能是司法审判,郡法庭每年开庭两次,百户区法庭每四周开庭一次郡长和百户长分别主持法庭。

原则上,每个自由民均可出席法庭,参与审判其后,渐渐蜕变为土地所有者才出席法庭,法庭依据日耳曼人所“习惯〞的行为规范,这些“习惯〞口耳相传,为自由民所承认法庭的审判务必得到出席法庭的自由民的认可  2、中世纪的英国地方政府  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之后,根本上维持了以前的地方组织,但是,由于实行土地分封制,某些大片土地属于封臣(大贵族)或封臣的封臣,即小贵族,这样,便使原来的行政区划与贵族封地交织混乱,一般来说,郡和百户区仍有法庭,但贵族也设有法庭,为封君法庭,有的封君法庭代替了百户区法庭[2]到亨利二世时期(1154年-1189年),国王授权御前会议通过巡回法官对地方法庭和封君法庭实行监视,并受理上诉御前会议实际上成为全国最高法庭在此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除了封君封臣的封建义务关系外,几乎没什么联系巡回法官的设立,则开头干预地方司法当时国王干预地方司法的理由,除了强化王权的意图外,最主要的则在经济收益上英国中世纪的法庭,以罚金为主要教训手段,法庭的罚金,是一批可观的收入,设立巡回法官,并允许上诉,则可以使大量的罚金落入国王的钱袋郡和百户区,在创立之初,根本上是个司法单位,其行政职能,是渐渐获得的,在这个过程中,由自由民或土地所有者组成的法庭,也渐渐蜕变为地方议会, 郡作为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税款、维护治安、安排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等等, 郡议会则选举国会议员和本郡主要官员,如税吏、王权辩护官和监察官,有时候,甚至还会选举郡长。

  英国中世纪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相当简单司法方面,通过巡回法官、刑事或民事案上诉,统一执行英王公布的法律;[3]行政方面,征集国王需要的税金,其余地方事务国王根本上不管但是由于向地方征税,国王便务必向纳税人征询看法,英国的传统是,不议政便不纳税,只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方能决定是否应当纳税在英国中世纪,英王召集议会的主要目的便是征税,贵族的议会召集令直接发给他们本人,包括宗教贵族,如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世俗贵族是公爵、伯爵等等平民代表的召集令,发给郡长和市长等官吏英国的市镇,是在八世纪以后逐渐成长起来的城市寻常也有议会,有选举的市政官员郡长接到召集令后,寻常由郡长提名议员,郡议会通过有的郡则直接由郡长任命代表,或者干脆以郡长为代表但是,到了十四世纪、十五世纪,平民代表或议员就已经是选举了郡长接到召集令之后,通知选民选举日期选民有财产限制,乡村选民是自耕农以上阶层[4]选举寻常在郡府举行选举开头后,由治安法官或显赫乡绅提名候选人[5]每宣布一个候选人名字,台下的选民便发出“同意〞或“反对〞的喊声待候选人名单宣布完后,由郡长决定选中人假如有人对郡长的决定有疑问,那么各候选人的支持者便分开站队,由郡长估计人数,做出裁决。

如各队人数相差不多,难于估算,各队就要从主席台前走过,清点人数清点人数后,郡长宣布结果,并把选中人名单上报大法官有了这样的开端,后来便发展为选民投票表决  3、十九世纪地方政府改革  (1)1888年,英国议会通过地方政府法该法令把地方行政单位分为行政郡与市镇两大类,其中行政郡52个,每个郡设立郡议会,由郡长、议员、议会主席组成,每三年改选一次,任期满时全部辞职,由新选出的一届接任居民人口在5万以上的为郡级城市,设立市议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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