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坚持正面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推进我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AA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分违法违纪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分为:口头批评;在班级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所在学院、全校)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由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条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外,设置6至12个月的期限纪律处分由轻至重,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助学金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校严禁进行非法传销、传播或参与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轻重、性质恶劣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坚持正面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推进我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AA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分违法违纪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分为:口头批评;在班级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所在学院、全校)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由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条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外,设置6至12个月的期限纪律处分由轻至重,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助学金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校严禁进行非法传销、传播或参与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轻重、性质恶劣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