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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通识课课程国家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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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通识课课程国家安全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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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通识课课程国家安全学第22章 国家安全的法制保障l第一节 国家安全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发展l第二节 国家安全法治的基本概念与内容l第三节 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概况l第四节 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l第五节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第四节 中国国家安全法制体系l中国国家安全的涵义至少包括了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国家秘 密等不受来自境外或者境内外相勾结的各种敌对势力 、民族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极端宗教势力等的危害 中国宪法宣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严格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既是中国法律的使命与 责任,也是切实做好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的内在必然要 求中国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同时还有其他相 关的立法考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恰好可以 印证我国“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特征一、中国的法律体系l 法律体系的特点:整体的现行法律;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宪 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 教科文卫法法律部门;刑 法法律部门;资源环境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 军 事法法律部门二、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从广义上讲,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安 全的法制规范的总和我国《宪法》、《国家安全法》、《刑法 》与《刑事诉讼法》、《国防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邮 政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都规定了国家安全事项 国务院还先后颁行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保守国家秘密 法实施办法》、《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诸多国家安全行政法规中国 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有关国际习惯也是我国国家安全 法律的重要渊源中国很多地方还颁行了适用于各地方省、直辖 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集中或分散的立法,共同构成了中国法丰富庞杂的国家安 全规范体系 (一)中国《宪法》(1982)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l有关国家安全最直接的宪法规定: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 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 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

宪法序言中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即我们通常所称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 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 义制度” 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 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l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以较大篇幅规定 了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 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2条);“公民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3 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4 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 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 55条) (二)法律的规定1.《国家安全法》(199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1949年 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法律,标志 着我国国家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 国家安全法》为构建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 ,依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危 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 器l《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1条)《国家安全法》的基 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安全原则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 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3条)2)专门工作与群 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 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3条)3)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 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 国家安全”(第2条)4)维护国家安全受保护和奖励原则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 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5条)此外,国家安全法 还应当坚持法律的公开性与工作的保密性相统一原则、履行国际 条约和尊重国际习惯的原则。

l《国家安全法》的主体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 安全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 务和权利”、“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有行政立 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权等行政 职权,有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 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刑事职权,有验证、调查权 ,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交 通通讯工作、场地和建筑物权,查验电子通讯设备权 ,提请免检权《国家安全法》既对国家安全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也规定了对其加强法律监 督的要求(第13条、第14条) l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有教育和 防范、制止(第15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第16 条)、及时报告(第17条)、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26条)、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第19条) 、不得非法持密(第20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 用间谍器材(第21条)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 权利包括检举控告的权利(第22条)、非依法律规定 不受行政处罚的权利(第28、29条)、申请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31条)根据《国家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既包 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国防法》(1997)与《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为了建设和巩 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7 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法》是我国维护 国家防卫安全的基本法律,根据《国防法》第2条的 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 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 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 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l《国防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 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 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该法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 ,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 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17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 适应(第23条)l《军事设施保护法》系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 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 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 抗侵略(第1条)其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军 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 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 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 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所有 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第3、4条)3.《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及其修订l《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 》)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 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 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1 条)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 力量活动、外交外事活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 术、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等活动当中的国家秘密 事项(第2、8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3条) l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 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规定(第9、10条)《保密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1997年《刑法》第111、282、398条等规 定 了有关泄密犯罪的认定与量刑l1989年《保密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 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法律来 解决国家保密局1996年4月启动修改工作,2007年12月 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 《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从已公布的《国家保密法》修 订草案文本上看,新修订的几大要点是:明确了国家保密 局作为工作主管机关规章制定等职权,增加了保密措施和 法律惩处,缩小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加强对涉密机关、 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废除“一秘定终身”制度 。

4.《刑法》(1997)、《刑事诉讼法》(1996)l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中国现行 《刑法》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其后于1999、2001、2002、 2005、2006、2009年七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修 正案《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l《刑法》的内容结构包括总则、分则、附则部分其中总 则部分分为(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犯罪(含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3)刑罚(含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罚种类),(4)刑罚的具体运用(含量刑、累犯、自首 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等章节 。

分则部分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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