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中材集团、中材国际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决策具体权限如下: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由董事长签批,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需上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设备、材料采购,单笔支付资金200万0元以下(含200万0)的由董事长签批;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决策权限在中材国际),需先上报中材国际并经中材国际批准后再按照公司治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公司治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董事会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八条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九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规定召开董事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第十条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其成员赞成与否意见、决策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记录保管应符合会议制度和文档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决策要遵守中材国际的相关规定,涉及需上报中材国际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中材国际审批,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第十二条对于遇到资产安全、人身安全、抢险救灾等紧急重大事项需要支付大额资金的,开会集体讨论时间来不及,可以特事特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权决策重大问题,但事后必须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说明情况第三章监督与实施第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决策做出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已经办公会讨论的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三)未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