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 料 管 理 制 度目 录1. 关于甲供材料管理 21.1 订货前 21.2 到货时 21.3 到货后 21.4 现场堆放 21.5 现场使用 32. 关于乙供材料管理 32.1 订货前 32.2 到货时 32.3 到货后 32.4 现场堆放和现场现场使用要求同甲供材 43. 给排水设备材料质量控制 43.1 阀门及给水配件 43.2 给水管道的质量控制 53.3 设备质量控制 64. 电气设备材料质量控制 74.1 总则: 74.2 具体设备材料的验收细则: 71. 关于甲供材料管理1.1 订货前1.1.1 施工单位按甲方的要求提出相关材料的数量及到货时间计划表1.1.2 甲方收到施工单位的材料计划表后,组织招投标并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如有必要,可能邀请施工单位参加);供应商确定后,甲方知会施工单位有关供货厂商的相关资料1.1.3 施工单位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熟悉相关资料,确定供货时间及数量1.2 到货时1.2.1 材料到货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厂家批号和质量检验报告单。
货到工地现场后,供应商必须请甲方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现场核对相关资料和证件并目测产品质量,经认可后,方可卸车凡标识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甲方工程师有权不准予卸车施工单位也应对材料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严格检查验收1.2.2 甲方工程师初验合格后,各方清点数量后须在送货清单上签字;初步检验材料,该初验结果并不代表甲方对材料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仅指对材料规格数量与装箱单是否相符以及材料外观完好程度的检查,该检验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1.2.3 与合同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应禁止使用,供应商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工程师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合同和样品要求,供应商仍应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1.3 到货后1.3.1 材料卸车后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时送检,应按一定比例进行试验;如重要部位或关键施工部位的材料则要进行全部检验送检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供应商配合、甲方见证,费用按相关合同执行1.3.2 检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申报表》经甲方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将该材料用于该工地1.4 现场堆放1.4.1 各种材料应按其材料本身的特性进行堆放、保存。
1.5 现场使用1.5.1 现场使用材料时必须根据图纸,对不同部位不同的材料要进行仔细核对,不可将材料与施工安装部位搞错2. 关于乙供材料管理2.1 订货前2.1.1 凡乙供材(主要材料、设备及构建)在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拟供货厂商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家),供甲方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时,施工单位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样品(有可能还需对供应商进行考察)2.1.2 待甲方确认后,方可订货2.1.3 承建商要根据现场实际,科学、合理、适时、适量地组织采购、保质保量的满足现场对材料的需求2.2 到货时2.2.1 到货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申报表》,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2.2.2 材料到货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厂家批号和质量检验报告单货到工地现场后,必须请甲方工程师现场核对相关资料和证件并目测产品质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卸车凡标识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甲方工程师有权不准予卸车2.2.3 甲方工程师初验合格后,各方清点数量后须在送货清单上签字;初步检验材料,该初验结果并不代表甲方对材料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仅指对材料规格数量与装箱单是否相符以及材料外观完好程度的检查,该检验并不能免除承建商和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
2.2.4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应禁止使用,承建商和供应商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工程师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建商和供应商仍应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3 到货后2.3.1 材料卸车后应安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时送检,应按一定比例进行试验;如重要部位或关键施工部位所有的材料则要进行全部检验送检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甲方见证2.3.2 检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申报表》经甲方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将该材料用于该工地2.4 现场堆放和现场使用要求同甲供材补充说明:1.有关卸车费用问题见相关合同;2.凡进入本工地的材料,一律需经甲方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由甲方留存送货单一份3.具体材料的质量验收及管理细则见附件①给排水设备材料质量控制;②电气设备材料质量控制;③土建材料质量控制)3. 给排水设备材料质量控制3.1 阀门及给水配件3.1.1 对阀门标牌的要求阀门出厂时应有一个固定的编号,其编号和阀门型号、口径、公称压力、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均应标在阀门标牌上且应固定在阀体上。
3.1.2 阀门的材质要求3.1.2.1 阀体、阀板、阀杆、阀芯、螺母、密封面的材质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的要求3.1.2.2 阀轴填料:应为橡胶圈或碳素纤维浸聚四氟乙烯填料,应保证密封性能良好,不渗漏;在启闭频繁时要求填料不活动,不老化,长期保持密封效果 3.1.3 阀门安装前的检测3.1.3.1 外观检查:阀门表面应无缺陷和裂纹、无碰伤、无脱漆、阀体无爆裂现象;3.1.3.2 阀门严密性实验:在阀门关闭的情况下,在1.1MPa试验压力下不渗漏,压力表无压降(或按产品说明书的压力要求进行检测);3.1.3.3 阀门的操作灵活性:在单人多次对阀门启闭的情况下,仍然灵活轻便 3.1.3.4 阀板与阀杆应连接紧固、灵活、可靠3.1.4 阀门的试压抽查出厂阀门测试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进行逐个测试现场阀门的压力测试可根据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抽检应对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相关承建商应在现场制作阀门打压管架、便于随时对进场阀门进行打压试验3.1.5 管道附件及卫生设备给水配件3.1.5.1 注意表面制造质量。
3.1.5.2 注意核对到货的数量、规格、品牌是否与图纸及合同相符3.2 给水管道的质量控制3.2.2 PVC管3.2.2.1 外观检测3.2.2.1.1 管材、橡胶圈、粘结剂等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应由管材供应商配套供应,产品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性能说明书,并应表明产品规格和生产日期3.2.2.1.2 管道外观要一致,内壁光滑平整,管身不得有裂纹,管口不得有破损、裂口、变形等缺陷3.2.2.1.3 管材端面要平整,与管中心轴线垂直,轴向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出现3.2.2.1.4 管材插口外径、承口内径的尺寸及圆度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3.2.2.1.5 管材耐压强度及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3.2.2.1.6 管道接口用橡胶圈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气孔、裂缝、卷皱、破损、重皮和接缝现象3.2.2.2 搬用和摆放3.2.2.2.1 管材、管件在装卸、运输和堆放时应避免撞击,严禁抛摔3.2.2.2.2 管材成批运输时,插口、承口应分层交错排列,并应捆扎稳固3.2.2.2.3 短距离搬运时,不得在坚硬不平的地面上拖动或滚动3.2.2.2.4 管材堆放场地应地面平整,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直管部分应有木垫块,垫块宽度应不小于0.2米,间距不大于1.5米。
堆放时管材承口与插口应间隔整齐排列,并应捆扎稳妥3.2.2.2.5 橡胶圈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堆放整齐不得受外力损伤,小心轻放、避免油污,严禁剧烈撞击及与尖锐物品相碰3.2.2.2.6 管材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和简易棚内,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阳光直射3.2.2.2.7 注意安全防火,远离热源3.2.3 PPR管3.2.3.1 进行外观检查:应做到光滑平整、无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明显的痕迹凹陷,且色泽基本一致,冷热水管要有显著的标示管材的端面应垂直于管材的轴线,管体应完整、无缺损、无变形管材的外径和壁厚要符合管材规格尺寸的要求供应的管材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3.2.3.2 管材到货后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时送检送检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供应商配合、甲方见证要求管道与管件配套,必须是同一生产厂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管道外观无损伤,无毛刺,无裂纹3.2.3.3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3.2.3.4 冷、热水管道是两种压力等级不同的管材,因此现场收货及施工监理中一定要复核管道的使用场合,管道的压力等级,以免混淆。
3.2.3.5 应小心轻放、避免油污,严禁剧烈撞击及与尖锐物品相碰3.2.3.6 管材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和简易棚内,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阳光直射3.2.3.7 注意安全防火,远离热源3.2.3.8 应放置在平整的场地上,避免管件受弯曲,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洁具2.1 卫生器具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卫生洁具外观无损伤,造型周正,表面光滑美观,无裂纹,不渗水,边缘平滑2.2 卫生洁具零配件规格应标准,质量应可靠,外表光滑,电镀均匀,螺纹清晰,锁母松紧适度,无砂眼裂纹等缺陷2.3 卫生洁具水箱应采用节水型(建设部已明文规定:冲水量大于9L的座便器不得用于住宅建筑)3.3 设备质量控制3.3.1 对水泵等设备应按审批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主要设备到货后应进行开箱验收3.3.2 设备厂应提供全部产品设计图纸并应符合国际标准3.3.3 对水泵、水冷机组等大型设备,供应商应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并配合验收4. 电气设备材料质量控制4.1 总则:4.1.1 做好进场电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准备工作。
选择并清理存放场地,准备好相应验收计量器具,调配搬运的人力及设备,要准确掌握有关验收标准;4.1.2 核对进场电气材料及设备的凭证、票据、铭牌、合同等有关资料,核对电气材料来源地、规格及设备的内元器件产地、规格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出现问题及时上报,问题未解决前不应接受;4.1.3 观察所送电气材料包装是否完整,附件、备件应齐全设备,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如果有破损,应做记录并及时上报,问题未解决前不得进行数量和资料验收;4.1.4 检验数量和质量数量验收按照规定分别采取点件、检尺质量验收,先进行外观检测,如有必要就抽样送检;4.1.5 经过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需要质量复检的,资料应该存档备案;4.1.6 因某些非主要因素不能验收或验收中问题供需双方已有解决意见而工程急需时,可以暂且验收、使用,待问题正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