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全文显示(经济类1995 年: GA)当前库:经济类1995 年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504 【原刊页号】3~15 【分类 号】 F7 【分类 名】经济史【复印期号】199506 【作者】邢铁【正文】梁启超在谈到我国古代家产继承方式的演变时说:周代“贵族所有土田,盖皆归袭爵之子”,即由长子一人继承,而一般“庶人之家,则其制未闻”;商鞅变法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则父在而子分居,财产独立”已成习俗,汉代以降一直通行“兄弟均分遗产”的方式,并为法令所承认, “故知近世英德俄诸国财产集中爵胄之制,盖革除几二千年矣”①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多年来史学界并未对此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篇补白之作也只是把诸子平均析产制的形成过程和具体方式作一框架式勾勒而己一、商鞅变法前后继产方式的变化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在我国古代并非自私有制社会伊始既已有之,而是到春秋战国以后才形成的其间既有商鞅变法中行政力量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趋势使然在商周时期的分封制度下,贵族的爵位是权力与财产的综合体,由于权力不能分割,而财产又不能与权力分离,所以世袭时只能采取整体性传继方式,由诸子中的一人继承②,余子无份。
有关论著所习称的这个时期的长子继承制③,实际上主要是就贵族的爵位以及天子王位的传继而言的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平民庶人得不到爵位,能够传给子孙的只是家庭的财产,由于财产可以任意分割, 所以不一定非要采取由一人继承的整体性传继方式但平民庶人家庭中的财产到底如何传继,则如梁启超所说, “其制未闻” 古礼上讲的“父母在,不敢私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以及“昆弟之义无分”④ ,, 实际上只是一种说教,不一定是历史事实李亚农先生认为,在这个时期的“庶民的宗法中,长房、二房、三房、 四房等等继承财产的权力大致相同,地位也大致相等”⑤,惜未作具体论证近年谢维扬博士根据考古发掘中的商周居室基址的考察,认定庶人组织的家庭多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间或有父子两代同居及兄弟同居的扩展型小家庭⑥如果是说成立,则可以推论,既然平民庶人阶层中不以父母兄弟同室而居的大家庭为主,那么,家产就不可能是整体性传继,因为小家庭的组成是以父家庭的不断分异即诸子析产方式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也与李亚农先生所述相吻合比较明显的是, 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的松弛,自原始社会末期既已出现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渐渐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成书于春秋时的《管子》在《问篇》中有“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一条,虽然仍与“宗子(大宗)”对称“余子(小宗)” ,实际已是就诸子析居而言,如刘向所注“出离,谓父母在分居也”。
分居,当以析产相伴随战国中期的孟子为地处鲁南的滕国规划了一套井田制度,让人们“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和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⑦,所反映的乡村组织已经不是宗族而是乡、井等行政编制⑧,所以不说“同姓相亲”而说“百姓和睦”了乡井之下是“家”,每家有田百亩,为“一夫”的耕地数量;孟子为梁惠王设计的家庭“仰足以事父母, 俯足以蓄妻子” ⑨; 苏秦说齐都临淄一般民户每家有三个男子⑩,, 可知这里的“家”已经是以一对壮年夫妇为中心的祖孙三代小家庭,而非父子兄弟同居的大家庭了这主要是山东(今太行山以东)及中原地区的情形商鞅初到秦国时,秦人因与西戎杂处,较山东和中原明显落后,尚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宗法制大家庭阶段(11)商鞅为了增强秦国的实力而主持变法,奖励耕战,需要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把民户从宗法制度的控制下解脱出来,变成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和士兵这就必须用行政力量强行拆散这些父子兄弟同居的大家庭,推行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为此, 商鞅采取了三个相互配套的具体措施一是直接取缔大家庭,初颁变法令即明确规定“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改变同居陋习, “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并辅之以经济制裁手段,“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2)。
只许民户组成一对夫妇为主的生产生活单位,每家只许有一个男丁即丈夫,儿子成年后必须另立户头二是实行统一的户籍法,使“四海之内,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生者著, 死者削” (13), 使新组成个体小家庭的小农获得了在官府版籍上独立户头的资格,脱开了宗法制度的束缚三是实行保甲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14),用法律手段固定住了新建立的个体小家庭商鞅在变法中没有规定专门的家产析分方式的令文,但强令分异即建立个体小家庭,其间便包含了析产的内容和具体方式变法之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成了习惯 (15),儿子与父母分居、另立户头时还必然带走一份家产,有几个儿子陆续带走几份家产,等于把家产由一个大家庭所有变成了若干个小家庭所有,由整体继承变成了析分继承,这便客观地形成了诸子析产制;又由于每个儿子单立户头后都要生产生活、纳税服役, 负担相同,所以从父家庭中分去的财产也必然大致相同,这便在诸子析产中加进了“平均”因素,形成了所谓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在大量的平民庶人从宗法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变为独立户头的个体小农的同时,商鞅在变法中还废除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度,使贵族阶层开始败落,权力与财产趋于分离,多数贵族失去了原有的特权,只剩下了财产,在传给子孙时不再是非实行长子继承制不可了。
这样,除了少数旧贵族的爵位以及天子的王位继续由一人继承即实行长子继承制外,家产的传继便与平民阶层一样通行诸子平均析产的方式了由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在秦国, 商鞅是在为耕战目的而与宗法制大家庭争夺人手的过程中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 从而导致了家产继承中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并通过废除分封制度而使贵族阶层的家产继承方式与之趋同;直到后来把这套制度推行到全国,靠的仍然是行政力量不过, 商鞅的这些做法没有违背、并且是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宗法制大家庭必然趋于解体, 让位于个体小家庭,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临界点,如前所述,商鞅变法前后在山东和中原的广大地区已经自发地出现了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变的明显迹象商鞅在秦国所推行的制度与这个转变趋势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当时秦国相对落后,商鞅利用行政的手段猛推了一掌但是,商鞅这一掌推的有些过猛,使秦国的小家庭变得太小了本来, 家庭具有生产生活的双重职能,生产上应该能够使身为丈夫和父亲的家长“身率妻子,戮力耕桑”(16),以便在生活上能够上赡父母, 下养儿女, 所以组成山东和中原地区所自然形成的以一对壮年夫妇为中心的三代家庭最为适宜。
按照商鞅的规划,为了不突破一家一个壮男的规模,却必须离弃父母或儿子一方,至多只能组成两代人的小家庭,即必须父母在世时就分家析产这样,不仅在家庭生产上显得人手过少,在生活上也使血缘亲情被财产的利害关系所冲淡,“借父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有谇语 不同禽兽者无几矣”(17),丢弃了人伦之道, “不如齐鲁之孝具敬父者” (18)这种两代人小家庭开始只存在于秦国,统一后才向其它地区推广(19)不过由于统一后仅十余年秦朝便灭亡了,秦制还没有达到为人们所习惯的程度,所以入汉以后仍把“子壮则出分”视为败俗从西汉初年开始,个体小家庭的规模又稍有扩大,不再限于一个男丁,而是通行祖孙三代五口之家的模式了具体到家产的继承方式上,虽然仍旧是平均析产,但不同的是不一定非要在父母健在时就分财异居,为财产利害而使“天下父母不相聊”(20)了自汉代以降,乡村民户的小家庭一直维系在三代五口之家的规模上,虽然与商鞅之法稍有差异,但基本原则和性质相同,继产方式也相同,实际上实行的是商鞅之法,诚如顾炎武所说,商鞅倡行的分居之法确实“寝淫后世,习以为俗”(21)了特别是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从商鞅变法后即成定制, 并一直在民间通行,至迟在唐代已见诸法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 《宋刑统》照抄并详解了这则令文(22)。
到明代又进一步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止以子数均分” , 《大清律例》的条文也与之相同(23),是不分长幼嫡庶,凡为同一父亲的儿子者都有相同的继产权了甚至到近现代我国的继承法虽然加进了女子继承权的内容,但也仅仅是加在法令条文上,千家万户所通行的依然是传统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二、诸子平均析产的两种主要方式所谓诸子平均析产,含有两个基本特征:男子单系继承和平均其中主要是平均,因为男子单系继承是古代各民族继承制的共同特征,而平均析分才是中国古代所特有,并且平均已包含了诸子析产的意思 只是这种平均是在剥夺了女子继承权的前提下的男子单系的平均抓住平均这一基本特征来考察诸子平均析产方式,才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严格说来,析产和继产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指父母在世时诸子分财异居,古时称为“生分”;后者指父母亡后弟兄们分遗产,称为“继承”(为行文方便起见,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予以区分)二者有时合一并用,有时后者单独进行,由此便形成了诸子平均析产的两种主要方式一)多次性析分方式多次性析分家产的方式即父母在世时诸子随着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但每人所分的数量略小于其应得的平均数;待父母亡后再分一次,最后分清;包含了析产和继产两个内容。
据有关记载看汉代以降每个小家庭平均有两个儿子,一般超过四个(24),在这种方式下,每个家庭的析产次数=儿子数+ 1,即每个家庭一般要分3-5 次家这种析产方式是为商鞅变法所倡行的,由民户有二男以上必须分异而形成的“子壮则出分” 的习惯,便是随儿子长大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的方式到了汉代虽不再强调一家只能有一个男丁,但这种析产方式依然存在薛孟尝与兄弟子侄同居,但“弟子常求分,力不能止”,初分之后“辄复更分,如此者数”(25),陆陆续续分了若干次,亦属此类近年来江苏仪征胥浦101 号西汉墓中出土的竹简中有元始五年(公元5 年)的一件《先令券书》(26),即是在多次析产过程中订立的分家文书该券书先讲了立字的原委、三兄弟三姐妹的不同血缘关系,接下来便是析产的具体内容: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无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这是以“妪”即家母的语气叙述的,因为家父已去世。
该家中有三个儿子:子真、子方和公文,由“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可知此二子已先后析产异居公文为幼子,本该等其成婚或母亲去世后再分,但当时情况比较特殊:父亡母老,公文与两位兄长同母异父,且因犯罪正在服刑,故先立下券书(可能是因“妪”已病重,所以用先令即遗嘱的方式立之):现有的家产暂由两个女儿仙君和弱君代管使用半年,到期归还后, 再由母亲分予公文此前这家已经析分了两次,这第三次析分是专为三子公文而搞的由“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推测,可能老母暂与公文一同生活,待老母亡后还要在三兄弟间进行第四次即最后一次析分东晋南朝望族琅琊王氏的家产也曾经过多次析分王骞在钟山大敬爱寺旁有良田八十余顷,据《梁书·太宗简太后王氏传》说这是当年“晋丞相王导赐田”王骞是王导的第四代孙,王骞的父亲王昙首有兄弟五人,据《宋书·王昙首传》载,当年“兄弟分财,昙首唯取图书而已” ,没要田产那么,到王骞这一辈却为何承继了高祖王导当年的赐田呢?显然,是其父王昙首在另一次分家时分得的(27)易言之,至少在王骞的父亲这一代家产是经过了多次析分的,估计所说“兄弟分财”是在四个兄长陆续分异后,作为幼子的王昙首结婚后异居时不像列位乃兄那样要田产,只要了图书; 但到其父王玽亡后五兄弟最后分遗产时,王昙首则继承了该归自己的田产,由此传到了王骞手中。
据称南朝刘宋孝建年间江南“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