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商法1.商事关系的特征:(目的营利性,形式营业性,主体的商人性,行为交易性,商事关系的特征:(目的营利性,形式营业性,主体的商人性,行为交易性,理念的服务性)理念的服务性)答: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事关系多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商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他们依照一定的程序或商事习惯获得商事主体资格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商事关系的形成,只能是基于营利性的行为或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行为这是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最大的区别3).商事关系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有商法典、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等加以规定和优先调整的各种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4).商事关系的调整优先适用商事法律法规在商法与民法均可适用的商事关系中,商法处于有限的特殊地位,即不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何种具体商事关系,均需优先适用商事法律规范,只有在商法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相应的民法规范2.商法的特征:(公法性,国际法,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商法的特征:(公法性,国际法,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1)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2)技术性:商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 ,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同时,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3)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7]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 2(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随着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次,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相互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3.商事行为的特征:(主体的商人性,动机的营利性,行为的经营性,行为的技商事行为的特征:(主体的商人性,动机的营利性,行为的经营性,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行为的便捷性)术性和程序性,行为的便捷性)商事法律行为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例,其本质特征仅在于营利的性质。
1)主体的商人性:成为商事主体一般要通过登记取得商事行为能力,或依据其从事的经营行为性质的客观认定判断其具有商事行为能力2)动机的营利性:是指商人实施某种行为是为了追求营利的目标3)行为的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反复性和连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一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4)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应有的一个重要条件,商法中海存在大量商行为程序,例如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5)行为的便捷性:各国在实体法商一般都要求商行为简便、敏捷、方式定型化,重外观色彩,强调公知性,强调机会均等,并采取严格责任制度等并为了对商业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尽快确定其行为效果,各国法律多采纳短期消灭时效主义4.商人的认定标准:(行为标准,职业标准,主体标准,知识标准,程序标准)商人的认定标准:(行为标准,职业标准,主体标准,知识标准,程序标准)1)行为标准: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2)职业标准: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此为职业3)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4)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有较丰富的知识程序标准: 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而取得。
5.商人资格的法律意义:商人资格的法律意义:a. 权利:取得资格就可以在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义务:商人的义务由商人分担,股东不承担其投资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理的行为後果也由公司承担b. 法律交易:法律交易对商人与非商人是区别对待的3c. 限制: 1) 营业性质范围的限制: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一般不经营公共部门、不得经营国家管制的行业2) 职务或业务限制:特定职务者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3) 竟业禁止的限制:商人的经理人、代办商等,非经商人的允许,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办理的同类事业案例及论述:案例及论述:1.表见代理内涵、立法目的、适用条件及法理表见代理内涵、立法目的、适用条件及法理内涵内涵: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立立法法目目的的: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最终从降低交易成本上做出了选择:即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有权代理本人行为外在特征上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出于信赖而形成的利益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构成成条条件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2.商主体合伙的各种类型与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商主体合伙的各种类型与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隐名合伙由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组成,由隐名合伙人对出名经营人所经营的4事业出资金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并参与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只对其他人和其直接控制下的人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商业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章)与“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章)两种合伙类型,不承认隐名合伙及有限责任合伙3.营业自由的概念、公法、私法对营业自由的限制营业自由的概念、公法、私法对营业自由的限制概念概念:而营业自由的基本含义在于,以营业为目的从事自主活动的自由,意指个体有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从事合法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的自由,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职业的自由限制限制:对营业自由的限制有来自内在的制约,以及来自国家政策角度的制约 (一)营业机构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机构的登记,是为了确立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二)为公共安全和秩序而设定的普通许可,在我国,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对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的运营,都设定了许可制度 (三)在专业技能和知识领域设定的许可,某些领域和行业的进入,需要受到一定的规制这样的规制往往是建立在防范、消除或缓和对国民生命与健康的危害,而基于消极目的展开 (四)对公用事业的特许, 与解除一般性禁止的许可不同,诸如电力、城市燃气等公共事业,铁路、公交等运输业,承担着向国民生活必不可少服务的任务。
这类领域所具有的高度公益性,使得这类营业活动不当然的属于私人所本拥有的自由评价:评价:一定意义上,营业自由是一种“向前看”的“面向未来的权利” 它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获得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创造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前提,它让社会充满潜力、活力和希望通过对中国实定法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较为广泛的以许可的方式,来自觉或不自觉的限制着营业自由,其中不同制度之间的设计,缺乏统合的逻辑,缺乏一体化的关照4.商事代理行为的特点:(制度基础,制度目的,产生依据,是否以显明为必要,商事代理行为的特点:(制度基础,制度目的,产生依据,是否以显明为必要,代理权的存续限制,代理权的范围,代理的对价,法律后果)代理权的存续限制,代理权的范围,代理的对价,法律后果)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5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其一,商事代理系委托代理,以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为代理权之来源;其二,商事代理是代理人的营利性行为,代理人是在为自己营利的前提下,向被代理人提供服务的尽管具体代理业务可能出现亏损,但营利始终是其目的和动因其三,商事代理是代理人的营业性行为,即经过商事注册,从事一定连续性业务;其四,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和行业规则,既可显示,又可不显示被代理人姓名,还可完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其五,商事代理的代理权限除依本人授权之外,还可以商事惯例为其补充。
① 商人性,商事代理人必须先取得商人资格才能从事商事代理; ② 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③ 独立性,商事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 ④ 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 ⑤ 商事代理不以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有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2)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为公平至上、商法为效率至上2. 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3. 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64. 法律责任制度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5. 性质与特征不同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6. 具体规定不同民法与商法在代理、时效、流质、利息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名词解释:1)作品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7 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2)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相关活动3)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4)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