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事故报告篇一: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方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 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 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 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 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 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 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平安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漂浮,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漂浮的事故;(三) 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四) 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 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平安;(五) 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 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 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 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 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八) 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 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九)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十)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 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 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 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 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 上访的事件;(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 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五)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 的事件;(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八)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 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那么第五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 称应急办〕管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当信息的接收与报告工作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信息 的核实、报告、跟踪,按职责权限承当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第七条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 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 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确认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等形式 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第八条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二) 事件起因、性质、根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开展趋 势;(三) 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方案;(四) 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等第九条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篇二: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平安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按 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平安要求》】之规定,进一步标准平 安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 输平安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 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方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 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方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 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 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 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 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 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 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 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 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平安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 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 报平安科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1-2人;2、一次重伤3-9人;3、 遇险人数1-4人;4、 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 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1、 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2、 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3、 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5、事故虽未到达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 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 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 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 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 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2、 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3、 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 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4、 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5、 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6、 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事故概况;8、 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9、 报告人姓名、联系、报告日期;10、 报告单位盖章第四章统计报表第十三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1、 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 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 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 应调整及说明3、 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 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第十四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1、 填表人的签名;2、 平安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3、 单位领导的签名;4、 填报日期;5、 加盖填报单位公章第五章统计计算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 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第十六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 数与责任系数之积第十七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 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第十八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 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第十九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篇三: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加大能动司法力度化解交通事故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随着经济开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泼,人民生活品质进 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
但同 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工程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性 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 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1. 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 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标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 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 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 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 约占70%2. 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22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工程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 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 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 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 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 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 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 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 92.8% ;调解34件,占4.2% ;撤诉25件,占3%〔见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