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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工会章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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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工会章程2022年 __工会章程(____年最新版):最新__工会章程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__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__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__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__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__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__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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