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为强化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 1、集团总部作息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30 2、分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作息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3、各类考勤违纪行为及处罚: 考勤违纪类别 处罚标准 备注 迟到 30 分钟以内 处以日工资 30%的罚款 达到或超过 30 分钟 处以日工资 50%的罚款 早退 早退一次处以日工资的 50%罚款 一个月内累计早退达到三次者,计旷工一天 旷工 1 天 处以日工资的 3 倍罚款 半天 处以日工资的 1.5 倍罚款 连续旷工 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达 10 天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不用支持任何赔偿及补偿金 备注:① 迟到:以考勤机上的记录为准;如既未打卡也未请假,等同于旷工 ② 早退:以考勤机上的记录为准;如既未打卡也未请假,等同于旷工 ③ 旷工:未打卡且未填写考勤说明单或请假申请单 4、各类考勤舞弊行为:对代打卡或代签到者,处以当事人双方日工资三倍的罚款;考勤责任人(总部为人资部专员,分子公司和项目部为办公室主任)有舞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 200-500 元/次的处罚,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各类请假事项的工资核发标准 2 二、休假管理 (一)年休假 1、休假办法 本企业工龄年限 年休假天数 1~10 年 5 天 10~20 年 10 天 20 年以上 15 天 2、生产单位员工的年休假, 由各单位负责人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 根据工期、进度、天气等因素自行安排。
3、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者,年终按日工资的 100%补贴,或安排集中调休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① 一年内病假一次超过 20 天或累计超过 30 天. ② 一年内事假一次超过 10 天或累计超过 15 天 ③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 (二)其它带薪假休假办法 假期类型 天数 备注 婚假 初婚 3 天 1、婚假要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未休完者不补休. 2、 在本企业入职前领取结婚证的,不再享有婚假假期. 晚婚 15 天 再婚 1 天 产假 顺产 90 天 含产前假 15 天,晚育者再增加 30 天,请假类别 工资核发标准 备注 病假 一个月以内 核发全部工资的60% 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单、用药清单等. 超过一个月 按病休处理,核发医疗期工资 事假 一个月以内 工资总额﹣事假天数×日工资 按当月自然天数计算 3 难产 105 天 每多生育一胎加产假 15 天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 经医生证明, 按病假处理 护理假 早育 7 天 配偶在外地的,增加 2-4 天路程假产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晚育 15 天 哺乳假 1 小时/天 每多一个婴儿另给予半小时假期;婴儿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计划 生育假 不满四个月流产 15 天至 30 天 需提供结婚证和医院相关证明 满四个月以上流产 42 天 丧假 直系亲属 3 天 奔丧地为省内市外的, 增加 2 天路程假(含节假日),奔丧地为外省的,增加4 天路程假(含节假日) 直系三代亲属 3 天 春节 除按国家规定春节放假三天外,春节期间公司将另安排假期,具体放假时间将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在春节放假前另行通知(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在年休假中扣除相应天数) 其他法定 节假日 由各用人单位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生产情况自行统筹安排. (三)各类请假、休假事项的审批程序 1、集团总部及直管项目员工 人员类别 天数 部门(项目) 负责人 集团分管领导 集团总裁 主管、科室负责人及以下员工 1 天(含) 审批 1 天以上 审批 审批 职能部门正副职、项目领导班1 天(含) 审批 审批 4 子成员 1 天以上 审批 审批 审批 集团高管 审批 2、分子公司总部及项目部员工 人员类别 天数 分子公司 分管领导 分子公司 总经理 集团 分管领导 集团 总裁 处(科)室负责人及以下员工 1 天(含) 审批 1 天以上 审批 审批 项目领导班子 成员 1 天(含) 审批 审批 1 天以上 审批 审批 审批 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审批 审批 审批 四、请假规定 1、假期计算方式:请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 1 天按 1 天计. 2、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原则上为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内遇公休、节假日的,均不另加或延长假期天数。
3、除产假、长病假外,员工一次性连续休假天数(包括与法定假日等连休)不得超过 15 天. 4、休假需在休假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旷工 . 5、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病、事、丧假的,须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直接上级领导,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 五、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5 2、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