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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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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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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整理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税务处理   企业资金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及企业之间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借款利息,不同状况下依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处理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在发生年度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惊惶等缘由)未付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遵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利息支出,按不超过遵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局部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留意是,金融企业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浮动利率不一,为了精确驾驭,应遵照本企业开户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驾驭各行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利率驾驭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合理性原那么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留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内设机构间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承受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干脆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须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须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方式予以补偿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承受不须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全部权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承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及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遵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留意不得扣除三种状况:  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多付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而削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遵照合理方法进展调整  2、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利息原那么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应遵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展支配企业资金筹集分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两种筹集方式相应地,投资人对外投资也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方式  3、投资者未到位投资所对应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如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那么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及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差额应计付利息,因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所以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状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其次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及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差额应计付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及借款余额保持不变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留意以下几点:  1、区间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强制性规定)对出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按公司法分期出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那么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资每变更一次,那么要分段计算一次。

  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更,必需要按给定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干脆乘以利率来计算  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依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应按该文执行   向个人集资借款利息扣除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及企业有关联关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假如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二是金融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及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以外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遵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局部,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依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尤其留意利率和非法集资:  1、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并留意区分非法集资,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必需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赐予回报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通知》〔银发[1999]289号〕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取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展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处置权进展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展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形式进展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隐私串联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进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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