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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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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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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沪交法[2005]第76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 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 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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