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演讲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礼记·郊特牲》 先贤有言:以史为镜能够知兴替本文选择明史作为个案,意在以断代史研究的方法对传统专制制度下的土地法制作一个全程式考察明王朝兴于开国之初的地权均平,灭于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笔者尝试以尽可能俭省的笔墨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描述这个由治而乱的过程,分析法律制度所造成的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巨大危险本文的命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不论是土地的定时性调配还是财政赋税层面的改革全部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专制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础格局 《明史·食货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 ,没官田 ,断入官田 ,学田 ,皇庄 ,牧马草场 ,城壖苜蓿地 ,牲地 ,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 ,百官职田 ,边臣养廉田 ,军、民、商屯田 ,通谓之官田,其他谓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含皇帝的部分赐予、依法令设置、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为公益目标;不过,从权属看,则包含国有土地、皇室全部土地、官僚贵族全部土地。
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官”和“公”之间的一个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凉,战乱又造成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采取了激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 因此地权趋于分散,自耕农全部占相当大百分比 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朝廷有权宣告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政目标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发展屯田和激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也反应了官府对土地的直接分配因此,官府行为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之一其次是民事流转明代法律明确要求,官田“不许私自典卖” ,民田得以典卖、继承、赠予等方法流转明中叶以后,土地流转频繁,有“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之说 民间典卖土地,自行立契,按则纳税不过,土地的民事流转在不一样程度上受到民间通例的限制,关键是在典卖田宅时,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受优先购置权,民田的卖方不得自由选择买方,而买方如不含有和卖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则无权购置 明代黄册、鱼鳞册的编制建立了确定土地权属的制度 《大明律》则对盗卖田宅的违法行为要求了详细刑罚,为土地全部权的成文法保护确立了基础规则。
二、里甲赋役制度 在自耕农经济的基础上,明初制订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控制田亩和户口,方便征派赋役洪武三年,朱元璋下令“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洪武十四年,在户籍制度基础上进而建立黄册里甲制度,其内容为:“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前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 僧道给度牒,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明代的赋分为田赋和杂赋,以田赋为正赋,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夏税、秋粮为正项田赋之外,还有多种名目标杂赋,杂赋中最主要的是“上供物料”,即地方为宫廷和中央各部提供的物资,通常依据朝廷需要的品类和数量,摊派给各地赋税率因田主身份的不一样而有轻重之别明代依循旧制,给贵族和官绅阶层免税特权各王、公贵族占有的庄田是免税的,她们的家庭组员和部分佃户也被免去了差徭负担;官绅地主则按品级优免赋税,依据嘉靖二十四年的要求,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依次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地方官则按品级各减京官二分之一。
其不入流的教官、举人、监生、生员等,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 而各州县所要求的优免额,实际上远比国家定制为高 至崇祯年间考中进士便可免去赋税和徭役 明代前期确立了正役和杂役两类徭役正役又称里甲正役,是里甲最关键、最基础的役务,即由里甲人户轮番负担“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差役除正役外,还有杂役,包含由特殊人户应充的军役、匠役两类,和其它服务于各级政府的职役,如随官听差、公堂听差、狱卒、门卫、斋膳夫、解运税粮官物、养马等,各地编征的名目和数量不一,总的标准是“因事编佥” 徭役的摊派同赋税一样有身份之别朱元璋于洪武十年颁布法令免去政府官员之家的徭役 至嘉靖二十四年,官员不但免徭役,而且免赋税 按官绅或庶民的不一样身份而征派轻重不等的赋役,是一个身份性赋役制度这种区分对待的赋役制度,实际上等于授权官府正当剥夺庶民财产无偿分配给官绅和贵族阶层其次,它又意味着优免赋役的贵族和官绅拥有土地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赋役较重的庶民,这就为土地资源流向贵族和官绅发明了便利条件明代身份性赋役制度的一个结果是,农民为逃避苛重的赋役,常常携带田产挂靠到官绅或贵族门下,委身为奴僮,当初称为“投靠” 官绅地主所以可凭借其优免赋役的特权取得大量廉价土地和劳动力,身份性赋役制度组成此种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背景。
另外,“因事编佥”标准造成徭役的不确定和随意性,使得官府有权任意调派农民的劳动,实际上组成对农民财产的变相征用 三、反吞并法 中国历史上,不论哪个朝代,稳定全部是官府压倒一切的目标分散的自耕农经济是明王朝创立之初的经济基础,在统治者看来,维持普遍的自耕农经济就是维护安定的政治局面,所以,抑制土地吞并、打击豪强一向就是明王朝的基础国策然而,严厉的反吞并法并未收到预期效果,自明中叶始,土地吞并日益猛烈,造成以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降低, 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 ,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正当或非法手段免去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所以对应降低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沦为佃农,或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造成她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吞并和欺隐,造成户籍登记和土地全部情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 为何严厉的反吞并法无法阻止土地吞并?明代的统治者和学者们对此有很多议论相当多的学者,如方孝孺、解缙、徐光启等,认为土地吞并的根源是土地私有和土地能够买卖,因此,反吞并的根本对策应是土地国有化,即由政府直接分配土地,土地严禁买卖。
土地国有化政策到底是对症下药还是饮鸩止渴,要看土地吞并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当初土地吞并的关键方法以下:第一,皇室组员、勋威、贵族借助政治特权大肆侵夺官田和民田,皇庄和贵族地产迅猛扩张 第二,官僚地主利用职权强占民田 第三,军官、豪强、内监瓜分屯田,化公为私,甚至役使屯丁 第四,贵族、官僚地主以接收“投靠”的方法吞并土地第五,地主利用高利贷吞并自耕农土地 第六,人民为躲避苛重的赋役不得不贱售土地 上述凭借政治特权进行的掠夺,动辄几百顷,几千顷,其规模和速度全部远远超出通常地主以购置方法进行的土地吞并 由此可知,土地吞并和地权集中的最关键原因是:特权阶层凭借法外特权进行掠夺;和,身份性赋役制度和沉重且无法预见的赋役负担造成自耕农破产,以致她们被迫携产投靠或贱售土地所以,地权集中的根源并不是土地私有和土地能够买卖,正相反,不公正的地权集中恰恰是因为自耕农对土地“私有”得不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赋役上的不公正待遇使官绅阶层对自耕农的剥夺正当化;二是官府有权任意征用农民的劳动时间和私有财产;三是农民无力对抗来自官府和特权阶层的侵害正是这三个原因造成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残缺而且脆弱,起初保有土地的农民很轻易横遭掠夺而不得司法救助,也很轻易破产卖地继而陷入赤贫。
所以,自耕农失去土地和土地资源不公正集中的真正根源是自耕农的私有财产不受法律相同保护 四、关键经营方法:租佃制 因为地权趋于集中,无地农民居多,明中叶以后租佃制成为土地的关键经营方法租佃关系基于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契约而产生,租佃契约统计了土地全部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的分配首先看地租的种类和租制:地租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实物地租占关键地位;租制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分成租制是指将实际收成按主佃议定的百分比分配,定额租制是指不管实际产量多少,佃户全部要交纳议定的租额 其次看地租率,据估量,当初的地租率大全部占收成50%以上,甚至还有达成70%和80%的 再次,地主为预防佃农欠租,在契约中采取了几个担保措施:一是押租钱或赔价钱,即佃户须先交纳一定量的钱做押金,才能租得田地,租佃关系解除时,押金归还佃户押租在租佃契约中甚为流行 二是预收地租,即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索取一年或几年的地租另外,在契约之外,佃农还可能有其它负担 最终,地主可能以毁约换佃为借口强行提升地租 租佃关系所反应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自有其经济和法律背景首先,地权集中致使无地农民剧增,地狭人稠的局面造成农民竞佃。
土地资源的稀缺能够部分地解释农民在承租土地时为何会竞相交纳批田银或批赁银 ,地主为何会常常性的增租夺佃但这个解释是不够的,农民被土地束缚和依附于地主不但仅是土地稀缺造成的,明王朝的重农抑商政策和限制农民自由迁徙的严法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商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农民没有另谋出路的自由,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明代的抑商政策不但表现在官府对商业的过分管制、对商人的过分剥夺和严厉限制迁徙自由方面, 而且还表现为官僚权贵利用特权经营工商和民争利 抑商政策使农民无法自由迁徙、自由进入城市市场,这种城镇分隔越严厉,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就越是得到强化,而无地的农民就越是轻易遭受盘剥 假如说农民在租佃关系中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或地主夺佃增租属于违约行为的话,那么,农民能否取得合适的法律救助呢?明代规范租佃关系的规章典据不是国家制订法而是民间通例,因为统治者认为民间田土之事不过“细故”而已即使不能否认通例中也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内容,但民间通例更多的还是对富人的维护 官方对民间通例的态度是,只要有书面契约的形式,且不违反刑律,就认可契约内容的效力,并对违约行为施以处罚 这种放任政策不但表现在立法上,司法裁判也是如此户部《教民榜文》明令:“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由里甲老人理断”。
洪武末年,为“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 即使,明代律法没有明确给予“里甲老人”正式的司法权,亦未纳之于正式的司法管理系统,但从以上记载看,“里甲老人”确实掌握着田土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的权力,而且法律经过禁止“越诉”强化了这种权力 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权在租佃关系上的放任姿态并不表明当初的农村是一个世外桃源般的自治社会,相反,在身份性赋役制度造成的歧视和压榨之下,和法律对农民选择自由的严厉限制之中,立法和司法上的放任反而纵容了农村社会中的为富不仁和恃强凌弱假如说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化迟滞造成了地主的自然垄断地位的话,那么,法制上的放任则把这种财富垄断下的经济强制正当化并上升为法律的强制 六、明王朝的财税改革 面对财政收入的锐减和社会的动荡不安,明政府被迫调整政策,进行财税改革在一条鞭法实施前,中央和地方已经出现部分初步的改革方法比如,针对差役负担不确定、官吏和里甲书差舞弊和黄册所载丁粮严重失实造成的差役负担不均,天顺元年朝廷正式诏令“行均徭法,禁里长害民”均徭法将各级政府所需差役的项目、等级和名额确定下来,将里长佥役的权力收归官府,黄册之外,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