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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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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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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V19-1 解读 (SOLAS)V19-1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 V/19-1 解读安庆海事局监管处 韩卫星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19- 1 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 离识 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 际海上 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 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 成及功 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船舶 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 安全检查一、 LRIT 简介 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 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 hip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 P)和数据中心(DC)构成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 同时间间隔向 LRIT 数据中心发送 LRIT 信息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 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 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 LRIT 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 (ASP) 提供通讯 服务 提供者和 LRIT 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 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 控 LRIT 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 保存和传送 LRIT 信息。

一) LRIT 的产生背景自“9.11”事件以后, 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 在美国的提议 下, IMO 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 AIS 的配备提前然 而, 由于 AIS 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 盖 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 题, 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 LRIT 的设想 2002年 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 全委员 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 SOLAS 公约 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 SOLAS 公约在这次大会上, LRIT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 提交 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 COMSAR )研究 2006 年 5 月 国际海事组织(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通过经修订的 1974年 SOL AS 国际公约修正案, 增加了强制实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 )系统的相关 内容二) LRIT 的发展过程2002 年以来,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 LRIT )始终是国际海事组织倍加关注 的议题。

MSC79 次会议明确了除了在保安方面的应用以外, LRIT 也可以应用 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 MSC80 次会议虽然对 LRIT 议题进行了广泛 讨论,但是当时的情况还不具备通过任何关于 LRIT 的 SOLAS 公约修正案的条 件; MEPC53 次会议也提出了将 LRIT 在适当的时候应用于海上环境保护领域 的愿望,但是并没有针对 LRIT 提出任何建议2006 年 5月, LRIT 议题在 MSC81 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该次会 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 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 MSC81/3/5 )基础上,参考挪威( MSC81/3/7 )、巴 西(MSC81/3/8和Corr.1 )的建议并考虑到美国提案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起草 关 于 LRIT 的 SOLAS 公约修正案草案(包括其他相关的修正案)以及 LRIT 的 性 能标准和功能要求) 最终,“关于 LRIT 的 SOLAS 公约修正案”、 “LRIT 性能 标准和功能要求”以及“适时建立 LRIT 的安排”获得了通过LRIT 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的焦点问题有:计费问题及 LRIT 信息需求量、 IDC 和 IDE 的选址、 LRIT 的应用领域、 LRIT 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的修订等。

在 MSC81 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增的 LRIT 条款及 LRIT 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新 增的 LRIT 条款被写入 SOLAS 公约第 V 章“航行安全”第 19-1 条,并作为符 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强制性要求: 300 总吨以上的客船 (包括高 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海上钻井平台三) LRIT 的技术概况1.LRIT 的基本构成LRIT系统由船上LRIT信息传输设备、通信业务提供者(CSPs)、应用业 务提供者( ASPs)、 LRIT 数据中心(包括相关的船舶监视系统) 、 LRIT 数据 分 发方案以及国际 LRIT 数据交换组成 由代表所有缔约国的协调人对 LRIT 系 统 的一些方面实施审核 LRIT 系统的体系结构见下图:■p星2. 系统的配备要求及工作过程.1 船上设备在满足本组织关于船上组成全球海上遇险及搜救系统( GMDSS )和电子助 航设备的无线电设备的一般要求(大会决议 A.694 的基础上,船上设备 ( 17))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① 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可每隔 6 小时自动向 LRIT 数据中心 发送船舶 LRIT 信息。

② 可以被遥控设置为在不同的时间间隔发送 LRIT 信息③ 能够响应轮询指令发送 LRIT 信息④ 直接与船上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相连接,或者自身具备定位功能 ⑤ 利用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并且⑥根据本组织制定的相关要求,通过电磁兼容性测试另外,船上设备所利用的通信系统应当可以覆盖船舶所有航行区域同时, 船上设备还应当具备下表所列功能:船上设备传输数据的要求参数注释船上设备识别码船上设备使用的识别码(基于WGS84数据的)GNSS位置(经纬度)位置:如第V章第19-1条所述,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设备应当可以传输(基传位数据于WGS84数据的)GNSS位置(经纬度);响应船位报告(1):无论船舶处于何处,设备都应当可以在无人干涉的情况下响应调取LRIT信息的询问;常规船位报告(2):无论船舶处于何处,设备都应当可以在无人干涉的情况下被遥控设置为以 15分钟—6小时之间的指定时间段为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时间标志GNSS位置的日期和时间(3)设备应当可以在每次发送LRIT信息时报送GNSS位置的时间q注释:(1)“响应船位报告”指为响应轮询指令或者按照遥控设置的、不同于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而发送船位信息;(2)“常规船位报告”指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发送船位信息;(3)所有的时间应当按协调世界时( UTC )报送。

2 应用业务提供者 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 )为以下机构提供服务:① 经过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国家 LRIT 数据中心;② 经过各相关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区域或协作 LRIT 数据中心,这种认可应 当 在各参与建立该中心的缔约国政府间达成共识;此外,③ 经过委员会认可的国际 LRIT 数据中心ASP 的功能为:(1) 在 CSPs 和 LRIT 数据中心之间建立通信协议, 并至少实现以下功a) 将船上设备远程发送的信息接受并贮存于 LRIT 数据中心;b) 自动生成 LRIT 信息发送的格式;c) 自动更改 LRIT 信息发送的时间间隔;d) 自动中止发送 LRIT 信息;e) 响应 LRIT 信息发送指示;f) 自动恢复及管理 LRIT 信息发送2)为 LRIT 信息传输量和传输路径的监控提供完整的管理体系3) 确保 LRIT 信息的搜集、存储和传输安全可靠另外,如果应用 ASP 传输 LRIT 信息,那么还应当附加下表中指定的数据应用 ASP 传输 LRIT 信息的附加信息列表参数注释船舶识别(1}IMO船舶识别号(1)和船舶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时间标志2ASP (在应用ASP的情况下)接收到船位报告的日期 和时间V时间标志3ASP (在应用ASP的情况下)向适当的LRIT数据中 心发送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LRIT数据中心标识符LRIT数据中心的识别由个特定的标识符表示时间标志4LRIT数据中心收到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时间标志5LRIT数据中心向LRIT数据用户发送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LRIT的检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安庆海事局辖区有安庆港和池州港,两个港口均为国务院批准的一类开放 口 岸。

根据到两个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国际航行船舶均 能按 要求发送 LRIT 信息,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部分船员对 LRIT 系统不够了解, 部 分船舶存在 LRIT 船载设备未经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进行测试 根据海上人 命 安全公约( SOLAS)V/19-1 规定,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系统(即 LRIT 系统, 以下简称“ LRIT) ”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该 规定 适应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 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装置 船东 应确保船舶设备能够发送 LRIT 信息,包括船舶身份、船舶位置(经度、纬 度) 和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 该规定要求 LRIT 船载设备必须要经过船旗国当 局授 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进行测试在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 如果对其 LRIT 船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应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该船 LRIT 船载设备是否经过了船旗国当局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 的测试,测试通过后船方是否持有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给船舶颁发 LRIT 符合性 测试报告2、绝大多数适应船舶已经安装了 Inmarsat-C 设备然而,由于设备本身 (型号旧、软件版本低) 、操作或技术原因,一些设备不能够满足 LRIT 要求, 需要购买新设备或升级软件。

如果发现该船持有复合型测试报告,安全检查人 员 可让船方打开 Inmarsat-C 设备,通过查看该设备的信息发送记录来核对该船 是 否真正满足要求3、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 LRIT 信息的外国籍船舶: (一)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 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移 动 式近海钻井装置检查人员在对其实施安全检查时应按照船舶的建造日期,核 对该船是否配备了自动传送LRIT信息的船载设备:(一)2008年12月31日 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和A2海 区,或A1、A2和A3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第 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三) 2008年 12月 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 A1、 A2、 A 3和A4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9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 验但是,这些船舶在A1、A2和A3海区内作业时应满足上述(二)的规定 同时安全检查人员应注意无论何时建造,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并专门在A 1 海区内作业的船舶,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4、 检查船舶的符合性测试报告是否随船保存,如果检查发现下述情况,则 该船的符合性测试报告将不再有效: (一)船载 LRIT 设备发生变更;(二)船 舶 国籍变更。

在检查中若发现船舶 LRIT 船载设备发生变更, 应告知船方重新 申请 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5、 若船舶已取得符合性测试报告,应检查其相关证书,核对船舶检验机构 在实施船舶检验时是否在上面进行了记载6、 若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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