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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XX——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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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XX——270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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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BF——20XX——2702)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编号: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出境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规矩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殊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手或托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巡游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因为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动身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托付境外接待社提供详细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因自然缘由和社会缘由引起的事情,如自然灾难、战斗、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情:是指因双方有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阻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情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实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期保存的证据证实力要显然优于口头、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挑选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历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照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诉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切状况 (三)有权自愿挑选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根据合同商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布置旅行巡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否决参与合同商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否决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该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切信息,照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该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 (三)应该参与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庇护意识,妥当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该随身携带或实行其他庇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该挑选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该根据合同商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乐观协作,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乐观帮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五)应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敬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权利时不得伤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缘由强迫组团社转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该通过商议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实行否决登机(车、船)、实施违背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迟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切性 (二)有权根据合同商定向旅游者收取所有旅游费用 (三)有权根据合同商定挑选交通工具、酒店并布置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张状况时实行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商定的旅游行程布置,有权否决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商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背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该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书面告诉统一布置的巡游项目详细内容和时光,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光,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歇时光等旅游行程布置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托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并在收取所有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需参与统一布置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该将旅游者不参与统一布置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状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该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妥当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举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应该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照实告诉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平安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重事项。

(五)应该为旅游团队布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根据合同商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布置旅行巡游,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应该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旅游项目,应该向旅游者做出真切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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