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序号编号委托企业名称委托企业纳 税人识别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单位岀口 数量美元离岸价委托合同号备注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 年 月金额单位:美元经办人: 负责人: 制表日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 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 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 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 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二、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的通知》 (财税[1995]9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4]116 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 1 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 >),协议规 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 出口发票复印件4.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5.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6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 税部门申请开具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 准后,可延期 30 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 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 "与原件相符 " 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 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 重新填报;(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 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2. 核准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 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退一份给申请人3. 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