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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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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联合会章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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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社 团团 联联 合合 会会 章章 程程共青团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委员会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第 1 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科技创新、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专科生、成教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我校学生锻炼自我、提高自我的天地第四条 所有学生社团接受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校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全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社团进行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成立、注册、招新社团的发起、成立、注册、招新第五条 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报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审批,并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登记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且发起人员需有一定的相关特长、经历和经验二)成立的社团必须挂靠某院系分团委并由其分团委书记分管;(三)社团必须聘请若干名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四)设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五)筹备组应完成起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的内容应包括:1、社团的名称、宗旨和主要任务;2、社团活动范围;3、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4、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力及议事规则;5、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7、财务制度的管理方法;8、章程修改的程序;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六)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社团设立申请书应对社团成立做出可行性分析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筹备组向联合会理事会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上交理事会之前必须先由其挂靠分团委书记签署审批同意):1、社团筹备申请书一份,可行性报告一份; 2、社团章程草案一份;3、筹备组成员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财务制度一份;6、社团活动经费来源说明一份。

二)递交申请材料两份,接受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对有关情况的审核和对发起人的面试答辩三)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将审核结果提交社团理事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筹备组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报学生处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四份,分送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社团联合会备案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成立,并立即着手招收新会员等工作五)招新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第八条 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九条 社团审批时间自递交申请材料起一般不超过 15 日,社团成立获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二月内为考察期,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第十条 以下情况可不予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较多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在招新结束后,社团总人数不满 20 人的在下一季度予以解散,特殊性质的社团例外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注册合格后方可招收新会员及开展活动,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名单、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备案第三章第三章 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采取社团单位代表制定期召开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大会职责:(一)制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各项管理办法;(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四)选举、罢免联合会理事会成员;(五)其他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校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 届,具体选举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顾问,由校团委分管老师担任,指导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一)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二)终审新成立的社团的资格,并报学生处批准;(三)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四)选举、罢免正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选举各部正副部长,并报校团委批准;(五)负责审批不合格社团的注销;(六)其他应由社团理事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及议事原则:(一)理事会由正副主席、优秀社团负责人及校区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组成奇数,推选临时理事长主持会议,若遇偶数时临时委员长则无表决权二)理事会会议 2/3 以上出席为有效选举正副秘书长须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通过,罢免程序须经 1/3 以上成员提出,经 1/2 以上成员同意为有效其他任免、议事表决为 1/2以上通过为有效三)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 1/3 以上成员提出可召开特别会议四)理事会会议可邀请若干社团负责人列席,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列席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职责: 1、理事有参加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重大会议的权利2、理事有行使社团联合会会议的选举权3、理事有监督社团联合会下设部门及社团工作的权利4、理事有参与联合会下设各个职务竞选的权利,但原则上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正副部长、及各部干事不能在任何社团担任任何职务5、理事会成员有适当牺牲个人或所在社团的利益而为校内其他社团及社团联合会服务的义务6、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表决权在没有理事会或秘书长的特别委任下,没有权利对其他社团指导、批评教育的权利, 没有命令其他社团做任何事的权利。

理事的常规职责就在于监督社团联合会及各个社团的日常工作与发展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或秘书长反馈情况,发现重大情况或遇见重大事件可要求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有主席同意7、理事有准时参加例会及紧急会议义务8、理事有服从理事会及秘书长安排义务,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理事会及秘书长交给的任务的义务 9、理事会有接受校内各界人士监督的义务第二十条 理事罢免条件:1.不认真履行理事职责或滥用职权且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2.履行理事职责或理事会决议时,如出现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唯利是图、办事不公、结党营私、栽赃陷害、勾心斗角、寐上欺下、隐瞒实情者;3.对工作失去热情、没上进心、居功自傲、养尊处优、不办实事者;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由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提出处罚方案,表决通过后,报经学生处,特殊情况可由秘书团与指导老师商议后直接提出处罚方案所有出现了以上行为并给与过处罚的理事取消其当年各项优秀参评资格,所有被理事会解聘的理事,将取消其所在社团当年的评优资格和推选候选人参加下届理事会理事竞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下设若干部门,各部职责另行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规则学生社团活动规则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各社团的活动必须向联合会监察部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策划书,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总结,以作为社团评优依据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一)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二)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三)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四)需筹集经费的活动;(五)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六)其他有关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第 2 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需要提前 3 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经审核并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第二十三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秘书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 2 日内给予答复如不批准,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学生社团在收到不批准决定书后,如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做出复议意见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开展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的名义进行学生社团活动应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记录及图片送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教师担任顾问,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聘请,并由社团理事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从校内外聘请授课教师,需起草协议书,并经由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报教师的薪金原则上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社团自行支付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进行室外宣传(包括设摊、发放传单等),必须提前三天至社团联合会登记,以便维护校园秩序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摊宣传的社团,学校有关部门和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自办刊物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批准,并严格执行学校学生自办刊物有关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第五章第五章 社团财务社团财务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该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固定资产需有明确记录,并在第学期注册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固定资产清单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组织社团成员不准私自借用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商业宣传确属正常的社团活动,需事先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两名财务人员以上,一名负责帐目,一名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进一步财务人员的工作。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的凭证;(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和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理事会监督;(三)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应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和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的大型全校型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的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对于会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学校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亦可在外联部牵头下积极争取社会赞助,但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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