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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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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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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 2000 年 4 月 1 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 年 3 月 15 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 2 种意见: 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8 日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2003 年 4 月 18 日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 1985年以来,一直在 A 公司投保 2001 年 B 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 B 保险公司投保 2002 年 A 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 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 B 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但是,投保单和 A 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A 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由对该赔案作出拒赔的决定问题:A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海绵公司原来在 B 公司投保时,自燃属于保险事故,A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口头承诺按照与 B 公司同样的条件承保,致使海绵公司善意相信自燃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于 A 保险公司的拒赔应当适用禁止抗辩, A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时间要求:【案例】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500 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9 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 10 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 300 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2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案:1、该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2 条的规定分析: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案例】1999 年 5 月,某娱乐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 50万元,流动资产金额 90 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 年 1 月,该娱乐城发生火灾,虽经全力扑救,但仍然造成严重损失,房屋基本烧毁,仅仅抢救出少量流动资产事后,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为娱乐城房屋电线老化,引燃了吊顶材料保险公司在进行勘查后,确定此火灾为保险事故,同意对娱乐城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上发生分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 45 万元,因此准备赔偿娱乐城保险金额 45 万元;但是,娱乐城认为自己财产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40 万元,在火灾中基本上烧毁,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付另外,在扑灭火灾时,娱乐城先行支付了 5 万元的施救费用,由于娱乐城一部分房屋租赁给他人经营,且娱乐城已经在火灾后退还了租金 10 万元,因而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 10 万元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Q:本案中,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分析:本案中,由于娱乐城的实际损失最终确定位 45 万元,如果按照 140 万余元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娱乐城将因此获得 95 万元的不当得利显然,其主张 140 万元的金额赔付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此外,在赔偿范围方面,5 万元的施救费用系娱乐城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娱乐城主张的 10 万元租金损失,由于娱乐城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并不包括该项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不予赔偿近因原则具体运用1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船体进水而沉没本属于海上保险的范围,但船体进水是战争行为(不保风险)的直接后果,战争行为才是船沉没的“近因” .2英国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3某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被汽车撞伤;入院治疗因药物过敏死亡.药物过敏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不保风险,但是构成该人死亡的“近因” ;被汽车撞伤属于可保风险,但不构成该人死亡的“近因” .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其入院治疗费用仍应承担保险责任.3分析近因的方法 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

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案例】 2003 年 12 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 5000 篓,价值 90000 万元铁路运输,共 2 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 3500 元2003 年 12 月 25 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 1 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 2 米,货物丢失 120 篓,冻坏变质 240 篓直接损失 6480 元当时气温为零下 20 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 120 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 篓认为造成该 240 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A: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法院判决准确分析: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 3 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在世界多数保险法中,都把近因原则看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种条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如何准确界定直接结果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中介的行为或事件,保险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结果”为理由免除责任我国也是如此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情况有 2 种:分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一、分单一原因情况比较简单,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与赔偿二、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 3 种:(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都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都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有的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有的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所保之保险事故的责任。

如果其中一部分是,赔偿这一部分如果不好将原因加以区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2)诸多原因是连续发生的一般是以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此种情况最为复杂,不好解决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 3 种情况: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②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不赔偿;③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应该赔偿3)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果之间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事故是一个独立的原因有 2 种情况:①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危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危险,对后发生的赔偿②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危险,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危险,对先发生的赔偿本案中,盗窃是前因,棉被破损是后因,又是天气寒冷的前因,天气寒冷是后因天气寒冷冻坏货物是盗窃的必然的结果,合理的连续,自然延续的结果故,法院判决准确案例】 不实告知的效力?某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

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汽车轮胎,无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对仓库安全的意义但某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某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在合同生效的第三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 20 桶汽油,汽油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某公司将汽油立即转移出去,但某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汽油保险公司决定解除该保险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 100 万元某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故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结合上述案例,问: 1.某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某公司在仓库里堆放汽油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某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A:1、某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某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汽油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 16 条的规定。

3、某公司在仓库里堆放汽油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某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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