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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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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浅析作者:苏杭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31)摘要:本文针对正当防卫中存在的几个特殊性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从正当防卫概念、构成要件和正当性根据出发,对这些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将一些易于混淆的概念作了一定层次上的比较,同时试图对司法实践中的某类案件作出一个让从业人员易于分析解构的模式,以促进刑法司法水平的提升关键词: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挑拨防卫,类似防卫,特殊防卫权,正当防卫司法实务前言: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的正当防卫,无论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还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正如此,近年来围绕着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相当多的争论例如日本学者们把正当防卫的“防卫意思”和过当问题作为讨论的焦点,德国的法学家们则在正当防卫的正当化理由方面进行着激烈的争论本文拟针对正当防卫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和易混淆问题做出学理分析,以求在实务中能够更好的把握正文:一、正当防卫的一般理论(一)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根据>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所谓“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指一种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该特殊事由的存在却排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使得这种行为正当化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颇多,大陆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①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250页;台湾学者认为“正当防卫,亦称紧急防卫,乃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用自力加以排除之反击行为也”②翁国梁著 :《中国刑法总论》[M],正中书局1970,第114—115页;日本学者认为正当防卫是“紧急行为。

当面临紧急的不法侵害,且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方法寻求官方保护时,国家承认个人权利的防卫行为③ [日]木村鬼二主编:《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第197页”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的设立允许了公民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公权力的权利,然而传统刑法理论却坚持认为公权力只能由国家行使,私人不能拥有对其他个体行使公权力且不受追究的能力因此,正当防卫所外在的表象是与传统刑法理论背道而驰的为了使得“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更加完善和坚实,为了突破上述法理瓶径,各国学者都在正当防卫正当性根据这个问题上进行着孜孜不倦的努力总的来看,德国学者在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和目的性的研究上研究颇多19世纪以来,德国法学家主要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证”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个人的保全”原理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该原理认为,个体把主权(包括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自我防卫权)让渡给政治国家,首要目的为公共机构能对个体权利的加以保护,在国家不能给予保护的紧急状态下,个体完全可以行使自我防卫权,因为社会契约论认为任何法和规则都不能剥夺人的基本的求得生存权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个体的最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国家无力或无法给予救济则倘若仍遵循“公权力只能由国家行使,私人不能拥有对其他个体行使公权力且不受追究的能力”的传统刑法原理,社会契约论者就认为这违背了公民最初将主权让渡于国家的目的,也违背了享有公民让渡的主权的国家制定的刑法的立法目的。

认为公民不享有正当防卫权的传统观点是与人民主权说和社会契约论的实质相悖的法的确证”原理是基于黑格耳“否定的否定为肯定”学说提出根据这一理论,不法行为是对法的否定,正当防卫是对不法行为的否定、对法秩序的确证,因而是正当的日本学者对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根据也形成了两种观点一被称为“社会的相当性”,它立于重视行为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一种法律秩序服务的行为,因此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另一种观点从法益出发立足结果价值的立场,主张通过法益衡量,不正当的攻击者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其法益受到被害法益的防卫的否定从各方面来看,德日学者的成果为正当防卫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个人认为,德国学者的学说更精密和逻辑在我看来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从程序上和目的上都是正当的在程序上,正当防卫都是在由加害人先侵害它人法益的情况下,并且是在特定紧要情形下,才能实施的它的实施是被动的自我保护,其程序正当在目的上,我认同德国学者的“个人保全说”,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这也是个人让渡主权成立国家的主旨但是,德国的“个人的保全”学说却无法解释为何针对危害他人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的行为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因为后两者的利益不能说是正当防卫人”让渡给国家主权为使其能保护自身基本利益“的利益我认为在这点上,我们可以用日本学者的“社会的相当性”学说来弥补二)正当防卫的要件从各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来看关于成立要件的学说主要有:四要件说,该说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防卫,不能超过限度① 杨春洗等著:《刑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第171—174页;五条件说,该说提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人,时间条件是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是防卫意图,限度条件是必要限度② 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第131—135页我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至少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存在不法的侵害,二是必须有防卫的意思,三是防卫应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具体内容如下:1.紧迫的非法侵害的存在不法”是指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这里的违法一般认为不限于刑法上的违法,通说认为只要行为客观上违法,就可进行防卫,而不问侵害人是否有责侵害”是指对个体、集体或国家法益造成的实质损害或危险所谓紧迫,理论界认为法益直接面临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性就是紧迫。

正当防卫行为作出时要求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且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的意思对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思,历来有很大的争论笔者认为,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追究,防卫的意思是必要的 防卫意思是防卫行为正当化的主观成立要素如果没有防卫意思,而进行了损害对方使其不能继续侵害行为的行动,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有主观上侵害对方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导致行为外在表现为一种防卫行为而刑法制裁的就是一些恶意侵害的行为,大多数学者也认同正当防卫应建立在“保护某种利益”的基础上,同时很多国家的立法条文也表述为正当防卫是“为了排除或“为了保护而进行的防卫因此,主观上有防卫意思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缺少该意思,行为人的行动就不具有正当性3.必要性与适当性德日刑法都规定正当防卫应该是“必要的防卫”和“不得已所采取的行动”①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第163页所谓必要,理论界通说认为它是指防卫行为是为了排除不法侵害所必须的,但并不要求防卫行为是唯一方法适当性要求防卫人保护的法益和防卫行为打击的法益之间是适当的,不存在过分的不平衡也就是说,行为人不能以牺牲巨大的代价去保护微不足道的利益必要性和适当性的把握,关键是正确理解“防卫(defend)”的涵义。

所谓的防卫,就是一种守卫和保卫,是指为维护某类事物不受攻击而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它从本质意义上来说是被动的因此,防卫不能演变为一种攻击(defeat),不能超出其必要范围各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有很多不同,但一般都将上述三条列为了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多数国家还将“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侵害人实施”也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二、正当防卫与其他概念的比较对比上面提到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基本要件,我们就能正确的区分几个易于正当防卫混淆的术语一) 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却认为存在侵害,进而实施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不能使得行为正当化,因为在没有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主观的错误判断做出了损害他人的行为,因而是违法的,行为人应对他的主观过失承担责任二) 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 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权利的行为,就是自救行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有一些共同点:首先它们都被视为阻却违法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行为人对后果无须负责;其次它们都要求当事人有正当的主观意思;最后,它们都要求行为是针对不法行为实施的紧急适当行为。

但从上述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两者还有很大差异首先表现为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在这里实际上要求侵害在英语语法上表现为 “现在进行时”①英语语法中的现在进行时是英语的基本时态,它多用来表述正在发生或进行的活动而自救行为则只能在不法侵害终结之后才可发动,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另外,两者保护的权利主体不同,正当防卫可因保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而成立,然而自救行为仅限于保护本人的利益三、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问题研究(一)防卫客体和对象特殊性的研究1,将来客体存在之情形,能否适用正当防卫该类情况,在日本法学界经常被称为“与正当防卫类似的状况”它提出了一个防卫上的特殊客体即在现在尚未发生的将来的侵害是否可以进行预防防卫学界多举到的例子是甲某偶然听到乙和丙商量过几天要将甲绑架,于是甲某提前下手将乙和丙打晕并捆绑起来,之后报警由于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例中甲是在侵害发生前阻止了其发生,但同时有侵害了乙和丙的权利,因此学界就此情形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合法展开了很长时间的争论现在,学界基本达成了以下的共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因此它是正当的。

但是,它的正当性应该符合以下的条件:预防的防卫行为仅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从而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预防的防卫行为不能对其他人造成损害或是这种危险;预防的防卫行为也应是适当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我国学者研究的“类似正当防卫行为”多是指为防止侵害的发生(例如盗窃)而提前安装防卫器械的行为在我看来,正当防卫与类似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主要是:第一 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发生,而类似正当防卫的侵害是将来可能出现;第二 正当防卫有明确的对象,防卫行为只能针对特定的人,而类似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是以后可能出现的人① 不特定的人并不表示预防行为是可以针对社会公众的,它是指在无人以不法行为侵害权利人的利益时,防卫行为对人是根本无法起作用的,只有在有人以作为的方式违法侵害权利人利益时,它才对该侵害人有阻却作用因此,这里的“不特定”是指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利益的人在起作出行为前是不具体的,而不是说预防防卫行为针对所有人第三 提前进行防卫,预防损害的发生是一种消极的防卫行为,而正当防卫则一般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我认为,除以上三点外,类似正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其他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在判断和处理类似正当防卫行为时,只要符合我上述的要求的我们完全可以类推使用正当防卫的规则。

应当注意的是,我只是说此时由于类似正当防卫具有了正当性,其可以适用有关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并不能据此就认为类似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因为类似正当防卫毕竟在构成要件上与正当防卫不同2.对过失犯罪或不作为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目前刑法界存在几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管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行为,也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只要有侵害,则就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①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第158页 同时作者还特别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上对此没有任何争议这部分学者者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唯一客观条件,“而所谓不法之侵害,并不可以处罚为条件,其侵害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加害人有无责任意思,均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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