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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业术语汇编 2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友好”最早见于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 议程)所谓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 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为原则,以低消耗、低 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 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 ”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清洁生产 是采用清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技 术,制造清洁的产品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 能源,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绿色GDP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 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 整,为扣除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后的国内生产总值, 是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 (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的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的核算指标绿色采购指购买和使用节能和环保产品的行为绿色消费 指消费者愿意主动选购具备绿色环保特征的 产品、对消费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的消费形 态生态经济指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改变生产 和消费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基础之 上,在保证自然再生产的前提下扩大经济再生产。

生态补偿 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行为进行收 费或收税(或补偿),提高其行为 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 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 部不经 济性(或外部经济性),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生态市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应用生态、社会、系统等 工程技术建设的社会、经济、自然可持续发展和物质、能量、 信息高效利用的人类聚居地目前,我省昆山、常熟、张家 港、江阴已建成首批国家生态市生态文化指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 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是从人统治自然过渡到人 与自然和谐的文化生态示范区 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 以协调社会、经 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 统一规划,综合建设,生态良性循环,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的示范性行政区 域生态功能区划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 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 功能区的过程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 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 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生物多样性 指地球上存在的多种多样生物类型,互相 依赖又互相制约,使自然生态和食物链保持动态平衡和稳 定,各种生物得以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中水回用 中水这个词出自日本,取介于上水和下水之 间的意思,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化学需氧量(COD)又称化学耗氧量,指化学氧化剂氧化 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的氧量二氧化硫(so2)是一种无色的中等刺激性气体,主要来 自燃烧含硫燃料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大部分来自发电(燃煤 电厂)及工业生产(燃煤锅炉)过程吸入二氧化硫可使人类 的呼吸系统功能受损,加重呼吸系统疾病 (尤其是支气管炎)及心血管病 难降解有机污染物亦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一 般分成三类:农业用化学品 (杀虫剂)、工业用化学药品 和工业过程及固体废弃物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十五小”企业 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 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 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企业等新五小”企业指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 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 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包括小水泥、小火电、小 炼油、 小煤矿和小钢铁企业等。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根据一个地区(区域或流域,以 下同)的环境特点和自净能 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将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排污权交易指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 的控制策略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促进尺S策排污许可制度指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由环 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 方式等实行审查许可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指在开发建设活动前, 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 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排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 按二? 一 ?年五月环境法专业术语解释保持 即保持生态系统内物种的多样性保存即要保存生态系统或自然界其他历史或人文古迹处于过去的原始状态 不可更新资源 又称非再生资源,主要是指储量在人类开发利用以后会逐渐减少以至枯竭,而不能 再生的自然资源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环境的原则: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的原则21就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 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 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外环境的原则。

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任承担建立的制度 它包括责任负担的原则、"这就是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范围之为解决船舶造成海洋油污损害后民事赔偿责 投保与承保的具体规则、 基金的筹集方法、赔偿金的最高限额等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故处理完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立即上报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草原资源:是指由生长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的草本植物所组成的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综合体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防治环境污染行政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指为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 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而制定于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之中、 以及由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规或规章所具体表现的对国家环境污染防治具有重大、 普遍和指导意义,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实施, 并且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直接具有约束力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复合污染损害:是指来自不同所有人排放的污染物由于性质相同而使污染物的浓度增 加(累加)、或者由于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因混合而产生二次污染等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 成的侵害。

分别管辖: 环境行政监督管理的分别管辖是指由有关享有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 理权的机关, 依法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 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所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监督管 理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工业噪声: 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解释,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 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公害: 在 1993 年日本通过的《环境基本法》第 2 条第 3 款中,对 "公害 "下了这样的 定义: "本法所称 '公害',是指在环境保全的妨害中,伴随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 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 (包含水质以外水的状态或者水底底质恶化第 16 条第 1 款除外,下同 )、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 (采矿致土地挖掘者除外,下同 )以及恶臭,导 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 ( 包括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以及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 系的动植物及其生育环境下同 ) 的现象固体废物转移: 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 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 废弃物质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是在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的在大会通 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就宣示: ”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 各国负有 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 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 以及 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共同的责任: 是指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的国际环境法: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国际关系 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以及有关习惯的总称环境法学: 是以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以及生态保护法的法律现象、 法律理论和方 法、以及有关法律的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环境科学中的环境: 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即作用在 '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环境法所称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法 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 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问题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是指针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由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的单项法律环境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 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以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保护和法的基本 理念为基础, 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为背景, 所形成的贯彻于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它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和技术原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 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权 任何人都享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环境污染 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 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 以致于危及人类健康、 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 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 用途。

环境污染防治法 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 (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 实施行政控制, 以达到保护 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环境标准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 及污染物的排放、 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制定和批准的 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环境质量标准 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 和因素所做的决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 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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