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根据《黔南州“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将荒田沟水库工程列为重点小型水库之一 荒田沟水库规划供水范围规划水平年提供的水量为325.4万m3,下游生态用水量为48.8万m3 对应推荐坝址(下坝址)死水位894.5m,死库容20.2万m3,正常蓄水位921m,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301万m3,坝址3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922.77m,2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为923.41m,(P=0.5%),总库容350万m3,此时水库可满足规划水平年需水量要求 水库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枢纽区工程、水井林冲沟引洪工程和输水系统,荒田沟枢纽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取水兼放空建筑物组成等组成;引洪建筑物即水井林冲沟引洪工程由拦河坝、进水渠、引洪隧洞、出水渠道等组成;输水系统由提水泵站、上水管道、高位水池、输水管道及相关建筑物组成 坝顶高程924.50m,河床建基面高程为874.00m,最大坝高50.50m,最大坝底宽度43.90m,拦水坝位于水井林冲沟处,坝轴线长38.9m,坝顶宽1.5m,坝顶高程928.15m 水库正常蓄水位921m时,水库淹没区涉及土地总面积313.70亩,其中耕地233.80亩(水田136.04亩、旱地97.76亩),林地54.82亩(乔木林47.0亩,灌木林地7.82亩),住宅用地5.97亩,交通运输用地7.23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88亩(全为河流水面);至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96人,搬迁安置人口92人。
工程总工期为23个月,高峰期施工人数200人,平均施工人数100人;在工程运行期,设置的水库管理所共有人员9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本项目属于“ 四十六、水利 141、水库其他”,但本项目涉及到从水井林冲沟引洪,属于“ 四十六、水利 143、引水工程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瓮安县水务局委托开展《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我公司环评专业人员研究了《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进行了3-2-次现场踏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xx)等要求,详细调查了本工程评价区的陆生生态,通过咨询访问和现场调查了解本工程评价河段的鱼类分布情况;认真复核本工程评价区水环境污染,开展天生桥河流域水质现状评价和水质趋势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组成、特性和评价区环境现状,进行了荒田沟水库工程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拟定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估算环境保护投资,在此基础上于2019年8月编制完成了《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于项目区水资源极为缺乏,农村人饮水源多为山坡泉水,零星地下水,人饮实施的项目多为蓄水池水窖等望天水源,零星的水源也主要出露在地势较低的谷地,水源保证率很低,一旦天气出现旱情,大部分水源均出现供水困难甚至断流干涸,受水资源条件影响,项目区的经济作物主要以玉米、油菜等旱季作物为主 虽然在珠藏镇在天生桥河上游建有老厂水库,但由于水库来水量较小,无法满足珠藏镇的人饮供水,更无法为其他社区提供水源;一旦出现旱情,人饮工程的水源基本干涸,水库水源供水紧张,多出现停水或隔天供水 并且现有水库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项目区缺水的现状 因此,在当地土壤保水抗旱能力差,旱灾频繁、石漠化严重的现状下,农作物产量达不到稳产高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现在水资源缺乏及水利工程设施不完善已经成为阻碍项目区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因而抓住这次新建水源工程的机遇,在项目区建设荒田沟水库工程来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使得项目区能够可持续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产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十分必要的和迫切的 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建设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高瓮安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水源保障,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各民族群众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水库建设期间将增加当地就业机会,对地方经济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自然环境方面,由于工程施工、水库淹没、工程运行等活动对水环境、陆生动植物等产生不利影响,但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大多不利影响可以得到预防和减缓 总体上,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有利有弊,在切实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后,不存在制约工程建设的环境因素,本工程建设在环境上是可行的 在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3-的指导,瓮安县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局、林业局、住建、统计局、疾控中心等单位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对上述指导、关心、帮助和支持荒田沟水库工程的单位、专家及公众致以诚挚的谢意!!-4-1总则1.1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瓮安县水务局委托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瓮安县荒田沟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书见附件1。
1.2编制目的1.2.1评价目的根据荒田沟水库工程特性及所在地的环境特点,确定本报告书的编制目的 (1)根据工程涉及区域环境现状调查,明确工程地区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目标; (2)分析评判工程建设方案与规划环评的协调性、符合性,结合敏感目标及影响分析,评判开发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从预防保护角度提出环境优化建议及限制条件; (3)在全面掌握水库坝址下游河道环境现状和取用水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运行特征,分析和确定下泄流量的大小、时段和下泄方式; (4)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和运行情况,全面系统的分析工程施工、水库淹没、工程运行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5)针对工程建设施工期、运行期给评价区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预防控制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相应的环境监测、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管理规划,最终不降低本工程评价区的环境质量,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工程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6)从环境方面论证工程建设可行性,为工程方案论证、环境管理和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2评价原则 (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在施工期、运行-5-期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整体性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与水利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流域综合规划及上下游水利水电工程相互联系,做统筹整体性考虑 (3)广泛参与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广泛吸收相关学科和行业专家、有关单位和个人及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 (4)一致性原则根据各项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深度的环境现状调查、影响预测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 (5)可操作性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用成熟、简单、实用且满足精度要求的评价方法,提出技术、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评价结论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6)早期介入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融入到设计中 1.3编制依据1.3.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x年1月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x年9月实施,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实施,xx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年10月实施,xx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年6月实施,xx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实施,201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施行,xx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施行,2018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日实施,xx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年12月,xx年修正)-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xx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实施,xx年8月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5年1月实施,201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实施,xx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年12月实施,xx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施行,xx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施行)1.3.2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号令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xx年7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9)《土地复垦条例》(xx年3月)1.3.3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xx年第44号,生态环境保护令2018年第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xx]4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xx]86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xx]37号)-7- (5)《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xx】112号) (6)《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xx]178号) (7)《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xx]9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xx】162号) (9)《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xx]150号) (10)《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函》(环评函[xx]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