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改革发展和履行核心使命的需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打造一支忠诚敬业、激情进取、堪当重任的高素质中层管理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集团成员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一)副总工程师、总工艺师及其他相当职务的人员;(二)各中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副职;(三)各中层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四)列入中层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人、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长师分设,提升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畅通各类人才发展通道的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五)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公信力强的原则;(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七)选拔任用与培养锻炼相结合的原则;(八)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完善制度、集体决定”等职责,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为“建设高科技国际化兵器事业,打造有抱负负责任受尊重兵器团队”而拼搏奋斗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志存高远、强军报国的使命意识,激情进取、勇于改革的竞争意识,一丝不苟、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超越自我、敢于登攀的创新意识,常怀远虑、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遵守规则、廉洁从业的诚信意识和较强的市场意识、执行意识、团队意识、管理意识(三)熟悉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岗位履职所需的专业业务能力、政策运用能力、统筹兼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应对危机能力等四)具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较突出的工作业绩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自觉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六)具有能正常履职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第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二)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相关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四)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等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按中层管理的工会负责人还应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五)具备本岗位《职位说明书》的其他任职资格六)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三章 职数与任期第八条按规模的大小和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坚持精干高效原则,合理确定单位职数一般情况下,每中层单位设中层正职一名,中层副职一至三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副职岗位第九条 积极探索中层单位党政融合的管理模式,行政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担任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期制,每届聘(任)期不超过3年,聘(任)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任)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中层管理工会负责人的任期,分别按《党章》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按照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科学合理,经历结构相济互补、性格结构协调认同的要求,不断优化中层领导班子结构一)逐步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原则上不再新选拔42周岁以上的人员担任中层正职,40周岁以上的人员担任中层副职。
二)按照建设高科技领先型企业的要求,新选拔中层领导人员以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主体;对确有能力、岗位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三)在专业结构上要适应发展的需要,对于职能部门注重中层班子人员专业上的互补配备四)主要业务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多岗位、复合型任职经历,尤其要具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第十二条 根据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可单独设置,列入中层正职人员进行管理第四章 选拔与聘(任)用第十三条 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大竞争性选人用人力度,逐步使竞争性选拔成为选拔中层管理人员的主要方式特殊需要时,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猎取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民主推荐在职工群众推荐、领导人员个人推荐(原则上从后备人员中署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的基础上,党委工作部会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二)沟通酝酿党委书记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就有关推荐人选与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进行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党委工作部会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等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等方式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
四)集体讨论决定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听取考察组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党政工作机构人选,推荐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候选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五)依法任免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形成任免决定,履行任免手续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确定公开招聘职位,制定实施方案;(二)职位分析;(三)公布招聘职位、职数、职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六)竞职演讲、综合答辩;(七)根据综合测试和演讲答辩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八)组织考察或通过其它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九)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十)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十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确定竞争上岗职位,制定实施方案;(二)职位分析;(三)公布招聘职位、职数、职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视情况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六)竞职演讲、综合答辩;(七)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八)根据测试与演讲答辩、民主测评与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九)组织考察;(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十一)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十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竞争上岗可以不安排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直接进行演讲答辩民主测评也可在竞职演讲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的,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资格,已参加竞职演讲的人员取消竞争上岗资格第十八条 采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具体形式由党委书记根据研究内容确定第十九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聘用或解聘事宜,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并召开相关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汇报,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二十条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聘(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一)对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进行聘任二)对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实行任命制,由党委任命。
三)对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任命制或选任制,由党委任命或批复确认选举结果四)对按中层管理的工会及共青团负责人按照《工会章程》、《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由党委批复确认选举结果第二十二条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聘(任)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三条对新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并根据规定,对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对中层管理人员按任职岗位逐步实行差别化的考核评价,科学设置指标和权重,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和履行核心使命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六条对中层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聘(任)期考核评价必要时,经党委同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巡视和专项考核,重点了解中层管理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或专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和德才表现第二十七条对中层班子的考核评价突出以下内容:(一)工作业绩,围绕提高发展质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当期任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积累等方面进行考评;(二)政治素质,围绕政治责任、思想作风、学习型团队建设、创先争优、解放思想等方面进行考评;(三)团结协作,重点围绕整体功能发挥、协调配合、分工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四)作风形象,重点围绕诚信务实、敬业奉献、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中层管理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注重对执行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的考核评价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注重鼓励干部勇于负责、敢于管理,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方法实施考核第三十条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工作部牵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评价组实施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第三十一条中层班子年度和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和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改进、薪酬兑现、人员培养以及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领导班子调整和中层管理人员使用、培养、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激励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从严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体系化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三十三条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党委工作部门拟订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报党政联席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坚持收入唯一制度,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除公司规定的薪酬收入外,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