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的能效标准 5 照明标准值 5.4.2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0.5lx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比密度值不宜大于表 6.1.1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地缘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起居室 100 卧室 75 餐厅 150 厨房 100 卫生间 7 6 100 6.1.2 办公建筑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普通办公室 11 9 300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18 15 500 会议室 11 9 300 营业厅 13 11 3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11 9 300 档案室 8 7 200 6.1.3 商业建筑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一般商店营业厅 12 10 300 高档商店营业厅 19 16 500 一般超市营业厅 12 11 300 高档超市营业厅 20 17 500 6.1.4 旅馆建筑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客房 15 13 - 中餐厅 13 11 200 多功能厅 18 15 300 客房层走廊 5 4 50 门厅 15 13 300 6.1.5 医院建筑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治疗室、诊室 11 9 300 化验室 18 15 500 手术室 30 20 750 候诊室、挂号厅 8 7 200 病房 6 5 100 护士站 11 9 300 药房 20 17 500 重症监护室 11 9 300 6.1.6 学校建筑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教师、阅览室 11 9 300 实验室 11 9 300 美术教室 18 15 500 多媒体教室 11 9 300 6.1.7 工业建筑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功率密度(W/m2)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1 通用房间或场所 一般 11 9 300 试验室 精细 18 15 500 一般 11 9 300 检验 精细、有颜色要求 27 23 750 计量室、测量室 18 15 500 多媒体教室 11 9 300 配电装置室 8 7 200 变、配电站 变压器室 5 4 100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 8 7 200 一般控制室 11 9 300 控制室 主控制室 18 15 500 站、网络中心、计算机站 18 15 500 风机房、空调机房 5 4 100 泵房 5 4 100 冷冻站 8 7 150 压缩空气站 8 7 150 动力站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6 5 100 车辆加油站 6 5 100 动力站 风机房、空调机房 5 4 100 2 机、电工业 粗加工 8 7 200 一般加工,公差≥0.1mm 12 11 300 机械加工 精密加工,公差<0.1mm 19 17 500 大件 8 7 200 一般件 12 11 300 精密 19 17 500 机电、仪表装配 特精密 27 24 750 电线、电缆制造 12 11 300 大线圈 12 11 200 中等线圈 19 17 500 机电、仪表装配 精细线圈 27 24 750 线圈浇注 12 11 300 一般 7 11 200 焊接 精密 12 11 300 钣金 12 11 300 冲压、剪切 12 11 300 热处理 8 7 200 熔化、浇铸 9 8 200 铸造 造型 13 12 300 锻工 9 8 200 电镀 13 12 300 一 般 15 14 300 喷漆 精 细 25 23 500 酸洗、腐蚀、清洗 15 14 300 一般装饰性 15 14 300 抛光 精 细 20 18 500 复合材料加工、铺叠、装饰 19 17 500 一 般 8 7 200 机电修理 精 细 12 11 300 3 电子工业 电子元器件 20 18 500 电子零部件 20 18 500 电子材料 12 10 300 酸、碱、药液及粉配置 14 12 300 注: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 1 时,本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可增加 20%。
6.1.8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 50%计入照明功率比密度值的计算 6.1.9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 5W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2.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使用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接自电力网有效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 蓄电池组,包括等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 应急发电机组 4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 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 25 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 25A,光源数不宜查过 60 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 30A 7.2.8 插座不宜喝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3.1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值线,应采用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 1.5mm2 7.4.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7.4.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步宜少于 2 个(只设置 1 只光源的除外) 7.4.6 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时序分组; 3 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7.4.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 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 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