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行政法的关系 Ⅰ㈠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劳动法发端于民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原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本质上属于私法关系 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劳动关系 ㈡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是劳 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 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 其他组织; 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 单位 利益本位 劳动法强调实质平等,民法强调机会平等 意思自治程度不同 调整原则不同: 民法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 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以国家干预原则 Ⅱ㈠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 1、产生背景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由于随着市场化与工业化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凸现 出来,需要国家干预加以解决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因此,它们均是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法律社会化的产物 2、均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 3、均既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 4、均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㈡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之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涉及国民经济各领域 宗旨不同: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价值取向在于公平优 先,兼顾效率;经济法:确保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有序竞争;价值取向在于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 调整手段不同:劳动法: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劳动检查监督、三方协调;经济 法:主要运用价格、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 Ⅲ㈠劳动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国家干预 均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执法时要遵循行政法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劳动法之产生是在弥补国家对劳动关系干预之不足,是对国家行政干预劳动关系 的授权㈡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发生 的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 系 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与相对人之间, 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主体疑犯必定是劳动者 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 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在执行职务 活动中而产生的, 具有单向性,即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具有该项职能的国家机关单 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 无需征得第三人同意; 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劳 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
价值取向 利益本位 2、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劳动法为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史尚宽) 劳动法是规制产业领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郑尚元) 狭义的劳动法(形式) 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实质) 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3、哪些具体制度体现了劳动法的宗旨?4、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人本理论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人是决定一切的, 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关爱,人的权利不可随意侵犯, 人的 权利应由法律保障实现, 人权中核心的权利是生存权, 而生存权的基础是劳动权 (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5、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与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处同样的地位,劳 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6、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7、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三)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四)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 (五)劳动关系以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六)劳动关系是国家公权力干预下的私法关系 (七)兼具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8、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民诉法司法解释法发( 92)22 号:第 45 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 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 主是当事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 条第 1 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 条第 2 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 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 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 条第 1 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 条第 2 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 受人身损害, 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 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草案专家建议稿第454 条第 1 款:受雇人于提供劳务期间, 有服从雇 用人指示,保守秘密,重大情况告知和照顾雇用人利益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5 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修改情况的汇报 “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 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 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 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 担责任,草案应对此作出规定 ” 劳务关系的范围:广义的劳务关系;狭义的劳务关系→→活劳动 雇佣关系的范围狭义的雇佣关系(不包含任何劳动关系) 广义的雇佣关系(包含一部分劳动关系) 最广义的雇佣关系(包含所有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 (一)劳动关系衍生于雇佣关系,是雇佣关系产业化与社会化的结果 (二)劳动提供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三)均以劳动过程本身为主要关注点 (四)均具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属性 (五)均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 (六)劳动风险责任均由用工方当事人承担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别(一)从属性程度 (二)用工性质(是否具有产业性) (三)用工主体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国家干预程度 (六)适用法律 (七)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调整模式 民法统一调整 劳动法统一调整 民法与劳动法分别调整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联系 (一)均系提供一种劳动服务 (二)用工主体 (三)国家干预程度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适用法律 (六)争议处理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一)劳务提供方主体 (二)当事人关系 (三)劳动过程的关注点 (四)劳动风险责任承担 9、劳动法调整范围: 农村村民的联产承包、 个体劳动者的劳动, 不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个体劳动 者请了帮工带了学徒就产生了劳动关系 厂长经理与一些享有用人决定权的高管由民法调整 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学徒和雇员由劳动 法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劳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调整 乡镇企业做工、进城务工纳入 军人、保姆、自然人用工不纳入 事业单位的劳工纳入 公务员不纳入 工会、共青团、妇联不纳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 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纳入 达到退休年龄又工作的纳入民法 承包个人招纳工人,纳入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 世纪上半叶 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朗;法国社会活动家李格兰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1880年瑞士政府 1890年柏林会议 1900年在巴黎成立国际劳动法协会 1906年在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关于禁止 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产生: 1919年 6 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及国际劳工建议书 等; 2、联合国涉及劳工问题的公约或者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区域性的公约或者协定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4、双边条约 狭义上的国际劳工立法, 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 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是创始国 1944年成为常任理事国 1971年台湾当局退出;新中国合法席位恢复 1983年新中国开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2、中国立法: 2007至今 2007年《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 (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 (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 第四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㈠工作平等权 ㈡劳动安全权 (参与用人单位卫生决策的权利;知情的权利; 拒绝危险工作的权 利;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 ㈢劳动报酬权㈣休息权(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8 小时并非连续;公休假日每周两天;法定节 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 ㈤职业培训权 ㈥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㈧其他 团结权;民主管理权;集体协商权 第五章 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主体资格:课本P89页贴上第六章 就业促进制度 就业的概念和条件: 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自愿从 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就业涵义应该明确下属要点: (必考) 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18-55 女;18-60 男} 2、须具有劳动能力 3、须有就业的意愿 4、须是能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劳动 5、须使就业主体能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6、社会须有劳动需求 第七章 劳动合同制度 重点章节,占考试内容的25% 下载劳动合同法,逐条背记即可 第八章 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 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侧重性 程序的严格性 形式的书面性 效力的广泛性 效能的基准性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 是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故又称为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劳 动关系的目的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和劳 动待遇 ◎3、 合同的内容不同单个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般包括老哦点那个关系的个个方面;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