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问题探讨【摘 要】不少大学生在面对学校管理学生宿舍 时,时常认为学校侵犯了其相关权益为此,笔者从 学生寝室的地位、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 及管理关系这几个方面从法学角度进行了相关探析关键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随着法治观念进一步的普及,当代大学生大都能 用所学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但在实际运用中,因缺乏 法学专业知识背景,部分同学没能恰如其分的运用好, 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常会碰到一些不合理的“维权” 声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 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探讨1学生对宿舍享有的权利及学生宿舍的性质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宅法律上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这里强调的“场所"仅限于供人居住、既包括常居住的住宅,也 包括临时居住的住宅,同时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 等供人居住的客房,还包括渔民家居的船只学理上 的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学生公寓是否属于“住宅,,的范 畴,学界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生公寓的宿舍究竟是不是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 畴呢?学生虽然向学校支付了一定价值数额的金钱,由 此不少学生认为这笔费用就相当于租房的租金,有理 由认为学生寝室是他们承租的,一旦缴钱入住就获得 了居住权,其入住宿舍行使居住权行为的性质与社会 上租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是属于他们的 私人空间,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
其实 这是错误的,是部分同学误解了学校收取“住宿费” 的真实涵义,将住宿费与租金混为一谈盈利性的收 取才叫租金,学校是公益性质的,学生住校学校是不 可能向学生收取租金的学校收取住宿费是用于支付 水电费,以及用于支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工资,是 一种成本性的收取,基本上是“取之于生、用之于生”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宿舍基本上是6人间甚 至8人间,也就是说一间寝室基本上入住了6人至8 人,那么在寝室内的空间并不是某个人的私人空间, 而是集体的空间,因此当一个学生在寝室内的行为必 然要顾及到其他同学的权利第三,从主观方面来讲, 学生寝室相对于学校这个大集体来说,就好比一个“细 胞”,是除教室之外,进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 地与班级体相比,同寝室同学的关系更加密切,学 生的思想和行为在宿舍也表现的更真实,大学生在这 里可以比较自由地展示个性因此是高校员了解 学生、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展健康有益活动的重 要场所从住宅的法律含义以及学生宿舍的客观情况和主 观状态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学生宿舍并不 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享有的仅是居住权而非住 宅权2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理分析高校依据《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享有法定权利, 其中包括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机构设置、教 师管理、学生管理和经费使用。
涉及到对学生管理, 高校权利主要有:按照规章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 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 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 应的学位证书高校与学生的管理关系主要分为两大 类,一类是学生的学籍管理关系,一类是学生的日常 管理关系现在学界基本上达成共识,涉及学生学籍 管理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其引发的纠纷可通过行政 诉讼的途径解决高校对学生宿舍实施管理行为,是 其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持序和生活 持序之必需,是对学生的一种日常管理关系,也是高 校行使权利(权力)的一种方式那么接下来的问题 是,高校依“职权”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是 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权力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 在[1]只有同时满足此四个要件,才属于行政行为, 否则是非行政行为而有些法律行为表面上是行政行 为,实际上却是非行政行为,学界将其称之为假行政 行为根据王名扬教授的观点,假行政行为即行政行 为的不存在:包括物质上的不存在和法律上的不存在 物质上的不存在是指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 作的假行政行为;法律上的不存在是指没有运用行政 权能所作的假行政行为。
那么学校针对学生宿舍的管 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呢?笔者拟从以下两 个方面进行探讨1)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则制定的管理并没涉 及到学生的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只是为了保障正常的 教育教学持序,学校根据不同的情况自行制定的规章 制度从制定机关的性质上高校是事业单位组织,而 非拥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因此,高校制定的学生宿舍 管理规则的程序是一种法律上不存在的一种假行政行 为2)高校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的部门是高校内 的一个子单位其性质也是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其 工作人员以及宿舍管理人员也是不具备行政权能的 因此,可以认定高校宿管工作人员依据学生宿舍管理 规则所作出的宿舍管理行为是一种物质上不存在的一 种假行政行为这种假行政行为关系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 关系,或英美法系的特权关系,这种关系是属于学校 办学自主权调整的范围即学校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 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的而且 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受学校内部规则调整学 生不能就此要求司法救济学术界也有人认为,学校和学生在除学籍管理关 系外,应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关系应受民 法调整一如上述,在该模式下招生入学的学生,经 过报名、录取之后,无论是否与学校签定有正式的合 同文本,都可以视为合同关系成立。
那么学校的住宿 管理规则完全可以视为合同条款来对待学生入住学 生宿舍的行为就视为接受该条款,若学生违反该条款, 学校完全可以以违约为由进行相应管理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行为还可分成抽象管理行 为与具体管理行为具体管理行为又可分为一般管理行为(即公共管理行为)和特别管理行为公共管理 行为(即一般管理行为)是为宿舍区内所有学生的共 同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行为;而特别 管理行为则是只针对学生的私人空间(如床铺、衣柜等私人物品存放地)进行的管理行为 管理是权 力具体运用的方式,针对学生宿舍的空间、设施及其 学生住宿行为的管理是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行为可以 根据利益的价值顺位进行平衡,在合理的范围内牺牲 个别利益,如统一的作息时间、门卫制度、清洁卫生 检查、安全用电等这些整齐划一的管理笔者认为“特 别”是“有限特别”,是一定限度的特别,具有相对性特别”相对性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学生的特别权 利犹如一个由内向外发射的矢量,越接近中心(学生 的基本权利),这种特别权利的排他性就越强,越接近 外层,这种特别权利的排他性就越弱因此这种外层 的特别权利,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可以取得的但必须有 学生的权利出让或通过其他特别手段获得相应权力。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这一行为就可以认定学生已将他的 这种权利出让因此学校可以对学生的如床铺、衣柜 等私人物品存放地进行以不侵害学生基本权利为前提 的管理,如要求学生的床铺、衣柜等私人物品存放地 的整洁综上,不论是从学生寝室的法律地位上看还是从 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的制定以及管理关系角度,学校依 据该规则管理学生寝室时学校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而且一般是不受司法审查的3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学校在管理学生寝室时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可以任 意扩大呢?答案是否定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 管理相对方(学生)的权利:第一,规范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等文件制定的程序,必须经过“三读”程序即学校宿管工作部门的起草, 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会审,学校党委办公会的会审, 学生宿舍管理规则才可予以颁布执行学生宿舍管理 规则颁布后,学校还应大力宣传相关管理制度,并组 织新生入校时进行相关学习第二,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则应尊重法律保留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 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学校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学 生宿舍管理规则是不能与他的上位法(包括原则和精 神)相抵触的如在规定检查学生寝室时,只能对寝 室的公有部分进行检查,而不能对学生的私有物品进 行检查的。
第三,规范学生宿舍管理规则的制定,负责起草 的部门应充分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在学生宿舍管理 规则中必须明确学生的权利,如听证权、知情权、申 诉权等程序性权利4结束语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院校在制订学生宿舍管理 规则时须与时俱进,并充分考虑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 与本校实际情况,这样才可能对学生进行合法、合理、 合乎人情的管理参考文献】[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89.[2] 周光礼.教育与法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5.[3] 陈朋,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⑷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5] 谢洋.当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成都大学学报,2007 (8).[6] 薛莉.高校后勤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J]. 学术纵横,2007 (3).[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