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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配合比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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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配合比调整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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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配合比调整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材料变化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拌合物不能满足要求时,对配合比 进行调整,调整由当班出厂检验员负责按以下要求进行:1调整依据1.1骨料含水率、颗粒级配或粒径发生明显变化1.2胶凝材料需水量比出现较大波动1.3减水剂减水率发生变化1.4混凝土坍落度损失发生明显变化1.5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产生混凝土状态不能满足施工要求2. 调整原则2.1调整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防止随意调整2.2调整时,水胶比不能发生变化,不得影响混凝土质量2.3要做好调整记录3. 调整方法混凝土拌合物不良状态调 整 方 法坍落度小于要求,粘聚性和保水性符合 要求保持水胶比不变,增加水泥浆用量,相应减少砂石用 量(砂 率不变)坍落度大于要求,粘聚性和保水性符合 要求保持水胶比不变,减少水泥浆用量,相应增加砂石用 量(砂 率不变)坍落度符合要求,粘聚性和保水性不符 合要求保持砂石总量不变,增加砂率;或保持水胶比不变,调整胶 凝材料用量,相应调整砂石用量砂浆含量过多减少砂率(保持砂石总量不变,提局石用量,减少砂用量)4.配合比调整权限生产配合比的调整以试配记录为基准,出厂检验员有以下调整权限:4.1砂率:允许调整土 2%。

4.2外加剂:允许调整胶凝材料总量的土 0.2%4.3用水量:允许调整土 5kg在以上允许调整范围内如仍不能满足要求,出厂检验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或质 量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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