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冠巾活动管理,规范冠 巾仪式,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及《道教教职人 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冠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遵纪守法;(二) 皈依“道、经、师”三宝,能严格遵守全真派基 本规戒;(三)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 化知识;(四) 本人须常住宫观,并获度师(即师父)和所在宫 观同意;度师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同意;(五) 出家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能习诵道教《早晚功 课经》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登记的全真派宫观申请冠巾申请冠巾由本人书面提 出,度师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宫观推荐度师已经羽化 的,需所在宫观出具推荐函第四条 原则上不跨省申请冠巾,因本地条件所限,确 需跨省申请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冠巾宫观进行核验;本人常住宫 观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中国道 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第五条 全真派冠巾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 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第六条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二) 有合格的冠巾师、拢发师和引进师等三师人选;(三) 能如法如仪举办冠巾仪式第七条“三师”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已领受三坛大戒;(二) 满发、大领,有良好的全真派风范,威仪可法;(三) 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仪,具有一定的道教学识;(四) 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第八条“三师”人选由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提出,逐 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核准后礼聘第九条 宫观承办冠巾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宫观应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逐级上 报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二)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对申请冠巾者进行资格审查 后,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三) 按照传统科仪,举行冠巾仪式;(四) 完成冠巾仪式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受冠巾 者颁发由“三师”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冠巾证第十条 冠巾活动结束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应对冠 巾者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备案第十一条 冠巾证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证明或办理道教 教职人员证(道士证)使用,不作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冠巾证式样和规格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监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可向受冠巾者适当收 取必要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制 定并公布第十四条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宣布冠巾无效,不予备案第十五条 师父给自己徒弟冠巾,按传统仪轨办理冠 巾完成后,由所在宫观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提请备案,申领冠巾证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