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监督检验抽样实施细则文件编号 HJZY003-2005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红河州内白酒、啤酒、酒精、露酒、葡萄酒(瓶装、散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抽样 检验二、检验依据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GB/T 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GB/T 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GB/T 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GB2757-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GB4927-2001 啤酒 GB10343-2002 食用酒精 GB/T1981-94 露酒 GB/T15037-94 葡萄酒三、抽样方法 1、白酒:批量在 500 箱以下随机抽样 6 箱,每箱取样一瓶(500ml 计)其中 4 瓶做感官和理 化检验用,其余 2 瓶由监督部门封印,作为仲裁样品,保存三个月。
2、啤酒:50 箱以下,抽取 6 箱,每箱 2 瓶,共计 12 瓶50 箱以上随机抽取 12 箱,每箱 1 瓶, 共计 12 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 3、食用酒精:罐装的产品以每一罐为一批,立式罐由液体的上、中、下部体积的 1:3:1 比例取 样,卧式罐按体积的 2:3:2 比例取样桶装样品,按桶数的 10%取样,最低不得少于 3 桶,每批样 品 3 升,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瓶内,一瓶供检验,一瓶由监督部门保存备查 4、露酒:<1500 箱,≤375ml/瓶,抽 8 瓶≥1500 箱,≤375ml/瓶,抽 12 瓶<1500 箱,≥500ml/瓶,抽 6 瓶≥1500 箱,≥500ml/瓶,抽 8 瓶 5、葡萄酒:<1500 箱,≤375ml/瓶,抽 8 瓶≥1500 箱,≤375ml/瓶,抽 12 瓶<1500 箱,≥500ml/瓶,抽 4 瓶≥1500 箱,≥500ml/瓶,抽 8 瓶四、检验项目 1、白酒: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杂醇油、铅、锰 2、啤酒:感官、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双乙酰、铅、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3、酒精:外观、气味、口味、色度、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 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铅、氰化物(木薯酒精测此项) 4、露酒:感官、酒精度、滴定酸、总糖、甲醇、杂醇油、铅、锰 5、葡萄酒:感官、酒精度、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总糖、干浸出物、 铁、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五、判定规则 1、白酒:其中一项不合格,就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啤酒:其中一项不合格,就判为不合格产品,若要复检,应重新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 2 倍 样品进行复检 3、食用酒精:其中一项不合格就判为不合格产品,若要复检,应重新在同罐或同桶中抽取 2 倍样品进行复检 4、露酒: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就判为不合格产品 5、葡萄酒: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就判为不合格产品六、有关事项 白酒:散装样品随机抽样 2.5 升 啤酒:每批样品不得少于 12 瓶 食用酒精:每批样品不得少于 2.5 升 露酒:散装样品不得少于 2.5 升,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样品检验,另一半中,监督部门做复核 仲裁用 葡萄酒:散装样品,不得少于 2.5 升,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样品检验,另一半由监督部门做复 核仲裁用本细则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技术检测中心起草本细则相关技术问题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技术检测中心解释联系:0873—216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