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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3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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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3章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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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 律 行 为 与 代 理,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分类 1 单方的和多方的 2 有偿的和无偿的,,3 诺成性的和实践性的 4 要式的和不要式的,5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6 双务的和单务的,试问: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 践性合同?,,看合同法的规定? 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财产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适用意见》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前提,但是已成立的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1 实质有效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作了如下规定: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法人而言呢? 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其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B 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 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当事人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沉默的形式:行为人以消极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三)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指欠缺实质要件) :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其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且其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2)根据《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根据《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注意《民法通则》无效与《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行为相区别);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主要有:定金条款(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超过20%的部分无效);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3 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行为成立之日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case,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Q: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所附条件的事实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 2)不确定的;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而非法定的; 4)合法的; 5)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二、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 代理的适用范围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 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2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3 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4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后代理权” 法律后果:如经本人追认或本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case,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Q: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 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在此情形下,本人应当承担代理 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使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除此,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第 四 节 诉 讼 时 效,一、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的制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消灭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引用法条如无特别说明,均为此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条)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二、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二条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1年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C),,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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