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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识别核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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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识别核对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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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患者身份识别核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避免因身份识别差错而导致的医疗差错、 事故或患者损伤,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科室在任何环境和任何地点下都必须持续地履行查对制度 , 识别“患者身份” 第三条凡对来院就诊的患者, 均应进行身份标识、核对所有住院患者和急诊抢救、门急诊输液患者均应佩戴腕带, 严格执行“腕带”识别制度第二章识别方式第四条门急诊患者使用“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号、身份证、医保卡”中至少两项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第五条一般住院患者采用“病历+腕带 +询问”的方式 , 对患者“姓名、床号、性别、年龄、病历号”中至少两项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第六条特殊住院患者 (新生儿、 意识不清、 同名、无名氏、语言交流障碍等) 的身份识别应在一般患者身份识别核对信息的基础上 , 必须对病历号进行核对 2 第七条医护人员必须至少采取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对, 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同科室内有2 名同姓名患者时, 应在分别在2 名患者床头进行特殊标识第八条在进行患者身份识别和核对时应邀请患者或其亲属、授权委托人参与第九条患者标本以电子条码进行标识。

第三章识别要求第十条挂号室工作人员挂号时必须录入患者真实完整的有关信息 ; 门诊医师在开具入院证时, 应详细询问病史, 应完整、准确填写入院证上的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第十一条医生在为患者诊治的过程中应当对病人的身份信息加以核对 , 发现身份信息不符之处应当与患者沟通、核实、更正 , 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 应及时主动进行协调; 护士在为患者护理的过程中应当对其身份信息加以核对, 发现有身份信息不符之处 , 应与患者进行沟通、核实, 并及时联系医生予以更正第十二条入院处在办理患者入院手续时, 应请患者出示身份证或医保卡, 认真核对患者入院信息, 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病历文件之一归入病历; 病区护士在收治患者时应核对患者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并同患者(委托人)共同进行身份核对, 且共 3 同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后归入病历, 异地医保或自费患者应复印身份证归档第十三条在进行标本采集、给药、 输血或血制品、 床旁有创检查等诊疗活动时, 医护人员必须至少采取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对, 并以“腕带”和患者自述姓名作为主要核对方式 , 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患者识别的唯一依据第十四条在涉及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的转交接时, 必须进行患者身份识别与核对, 并有转交接登记 , 须将产妇、新生儿、手术、ICU、急诊、无名、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 镇静期间的患者作为重点患者加以识别。

第十五条按照医院相关规定, “腕带”标注必须规范、正确、清楚 , 佩戴“腕带”时应以住院病历同患者自述一并核对病人意识清楚或有家属时, 应当与病人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取得配合 , 将“腕带”上标注的内容与患方核对后再为病人佩戴“腕带” ; 无意识、儿童患者应由2 名医务人员、家属共同核对患者病历、身份无误后予以佩戴“腕带”一)普通病区为蓝色“腕带”, 其中高危(医嘱病危/ 护理不良事件高危)患者需在腕带上粘贴“高危”标识; (二)妇产科、新生儿室为粉红色“腕带”; (三)急诊科为绿色“腕带”; 4 (四)重症监护室、儿科患者为橘红色“腕带”第十六条手术患者转运交接中的身份识别核对, 应在手术患者带离病房和进入手术室时, 由病房和手术室护士分别使用病历、询问患者并同患者“腕带”上的信息进行核对(包括科别、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 经核对无误后 , 方可带离或进入手术室第十七条对于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意识、无名患者 ,应在办理入院手续后由护理人员随机安排一个“代名”, 并在腕带中注明住院信息作为住院期间核对身份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放射、 B超、心电等辅助检查部门, 在有创检查、特殊检查或治疗时, 应同病房人员、家属一起对患者的身份、腕带进行核实。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医教科、护理部负责患者身份识别核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应经常深入科室, 督导、检查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的施行情况, 考察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的知晓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科室及时整改, 并做好记录第二十条医院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的, 按违反核心制度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 5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教科、 护理部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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