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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刑事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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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刑事诉讼法讲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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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讲义备考要领: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重要规定;注重指定教材、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的结合;培养运用基本理论和现行立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留意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相关的问题第一章 概论【提示】往年曾经以简答题的方式考查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刑事 诉讼法的渊源,并考查过诉讼效率的概念,还以选择题 的形式考查过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诉讼程序和诉讼阶段的关系等知识点重点】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渊源、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阶段与刑事诉讼程序二、刑事诉讼法的广义与狭义、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渊源、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所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就是指刑事诉讼应当确立双重目的:一个是确保司法机关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一个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这个理念的基本要求就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目标必须兼顾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就是说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诉讼过程的公正诉讼结果的公正,这两者同等重要。

而在传统观念里面,人们往往“重实体、轻程序” ,所以,掌握这一理念的关键在于理解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4.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有三个基本职能,就是控诉、辩护和审判控审分离就是要求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者个人承担控辩对抗强调的是“控辩平等对抗” ,即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和力量的均衡现代诉讼理念要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人为地”构造出一个让弱小的被告人和强大的国家进行平等的理性抗争的制度空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正审判中立就是要求法官与控辩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5.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公正和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刑事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2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与任务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提示】往年曾经以简答题的方式考查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并以名词解释的方式考查了对抗制诉讼重点】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的特点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外国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一)主要特征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 “不告不理” 第二,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争讼双方平等对质和辩论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第四,真相难以判断时,求助于神灵采用神示证据制度二)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的优劣1.优点: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公正地处理案件2.不足: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二、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一)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第一,对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第二,侦查、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第三,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第四,庭审实行不公开的书面审理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的优劣三、近现代的诉讼模式(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3.采取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控诉方不得撤回二)对抗制诉讼模式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2.控诉方和辩护方主导举证和辩论,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4.采用起诉认否程序,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35.实行陪审团制度三)混合式诉讼模式1.保留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能动性2.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四、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二)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提示】往年曾以分析题的方式考查了参与诉讼的司法机关,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考 查了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还以选择题 的形式考查过人民检察院的性 质、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等内容重点】审判组织的种类、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三机关的职能划分一、人民法院(一)组织体系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是地方各级法院的最高法院,也是我国各种专门法院的最高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性人民法院我国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二)审判组织我国审判组织有三个: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注意:不包括人民陪审员2.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最基本的审判组织,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用合议庭来进行审理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①基层、中级的一审: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②高级、最高的一审: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③中级以上法院的二审,由审判员3~5人组成4④死刑复核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2)合议庭的成员分工注意: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不能担任审判长3)合议庭的组织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同时在合议庭中所有合议庭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是对等的3.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包括:(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注意: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二、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刑诉法》第3条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唯一的公诉机关;法定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遵循对应原则对应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检察院与法院间要类别一致;其次是级别一致;三是地区一致这三个方面都要对应注意:不要写成“检查院”三、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的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诉法》第3条2.组织体系注意:公安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是区县公安机关的派驻单位,是区县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提示】往年曾经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过当事人的范围等内容重点】掌握诉讼参与人的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主要诉讼权利5一、诉讼参与人概述1.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注意:排除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如侦查勘验人员,公诉人、法官、书记员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检、法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主体的范围 当事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二、当事人(一)当事人的范围与权利1.当事人的法定范围:共有六种,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2.所有的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1)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权利必然也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2)刑事诉讼法28条和31条规定的申请回避权3)参加法庭审判权4)申诉权刑事诉讼中的申诉包括:(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申诉;(2)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提起申诉(刑事诉讼法的145条和146条)二)当事人的组成1.被害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的三个条件:(1)被害人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2)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3)直接遭受侵害的狭义的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三种程序被害人一旦进入到自诉程序就被称为自诉人;被害人一旦进入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就被称为原告人法律规定被害人在这三种程序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不同。

我国法律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被害人与案件结局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6(3)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4)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的,其陈述为法定的证据来源2.自诉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享有原告的地位和权利,承担原告的义务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注意:提起反诉的自诉案件当中,自诉人就成了反诉案件的被告人,而本诉的被告人成为反诉的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概念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到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因涉嫌犯罪而依法受刑事追诉的人犯罪嫌疑人存在于公诉程序中被告人,是指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被追诉犯罪的人一律被称为被告人被告人存在于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当中被追诉犯罪的人,但在法院依法判决定罪之前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被当成罪犯来对待2)诉讼地位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刑事诉讼法42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其中有一种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从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来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但是并不等于他是刑事部分的当事人因为刑事诉讼根据程序的不同分为公诉程序、自诉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三、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刑诉法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里重点介绍法定代理人1)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98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对未成年证人进行询问的时候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当场2)刑事诉讼法82条第五款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有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大多数与其他诉讼法规定的一样但也有刑事诉讼自身特有的一种情况,即在刑事诉讼当中被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权,法定代理人不能够代为行使,要由被告人自己行使4)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一些诉讼权利:①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刑事诉讼法14条和9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7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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