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办法上海公安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文职队伍的管理,规范文职人员技能等级的晋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职人员技能等级”(以下简称“技能等级”),指文职人员依据本人工作能力所取得的资质等级,体现本人对岗位工作的熟练程度、工作业绩和技能水平第三条第三条 技能等级按岗位大类分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次十个级别其中一至四级为初级,五至七级为中级,八至十级为高级第四条第四条 技能等级在本市公安机关内部文职岗位适用,文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后,技能等级自然取消离职文职人员再次进入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按新进人员重新评定技能等级第五条第五条 技能等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技能等级的首次评定技能等级的首次评定第六条第六条 技能等级的首次评定由所在单位的文职管理部门组织,结合文职人员试用期考核同时进行第七条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文职人员,自试用期满之日起,技能等级原则上定为一级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能力,凡首次评定等级高于一级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三章第三章 晋升资格和程序晋升资格和程序第八条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文职人员,具有晋升到上一级技能等级的资格,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一)申请晋升到七级及以下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取得现等级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或以上的;(二)申请晋升到八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取得现等级满 3 年,且近 3 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或以上的第九条第九条 晋升实行比例控制,晋升比例由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确定第十条第十条 文职人员晋升技能等级的一般程序是:(一)个人申请具备晋升资格的文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推荐和资格审查所在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进行鉴定,并提出是否推荐晋升意见对同意推荐晋升的文职人员,由所在部门填写《公安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本单位文职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评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技能等级等次,分别组织考评组,承担考评的具体工作考评组成员不得少于5 人,并应为单数,考评组中应包含熟悉专业技术文职岗位工作的民警1、初级考评组由各单位政工部门组织,考评组由本单位政工部门文职专管干部和部分使用部门文职管理民警组成,政工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考评本单位申请初级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2、中级考评组由各单位政工部门组织,考评组由本单位政工部门文职专管干部和部分使用部门分管政工领导组成,单位分管政工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考评本单位申请中级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3、高级考评组由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考评组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市局政治部职能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考评全局申请高级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
符合中级或初级晋升条件的文职人员在 10 人以下的单位,不单独成立中级或初级考评组,在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协调下,由多个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成员由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与联合考评组成员单位政工部门协商后确定四)考评各级考评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评考评采取笔试、技能测试、面试答辩等方式,通过竞聘的形式开展,按照百分制计算综合分考评组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第九条确定的比例确定拟晋升人选,考评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作出书面考评意见,并由组长签名五)公示对拟同意晋升的申请人,由考评组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拟晋升为初级或中级等级的,公示范围为本单位文职人员;拟晋升为高级等级的,公示范围为全局文职人员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程序报批六)审批初级技能等级由本单位政工部门审批,并报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中级技能等级由各单位审批,报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高级技能等级由市局政治部审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组建的初级和中级考评组在考评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工作程序、考评操作方式和综合分具体加分条件等内容,报市局政治部备案后实施,高级考评组考评实施方案由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在现等级期间表现优异且具备下列情形的,经考评组认定后可作为考评中的加分因素,但所加分值累计不得超过综合分的 15%:(一)获得区级、市局级及其以上个人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5 分;(二)获得本单位年度个人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3 分;(三)获得本单位单项活动表彰奖励或年度考核被评定为良好等次,每项加 1 分;(四)其他本单位认定可以加分的情形,每项加 0.5-1 分文职人员因同一事项获得多次表彰奖励的,按其最高表彰奖励等次确定加分第(四)项具体加分情形及标准应当由本单位政工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向全体文职人员公布,同时报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四)项所加分值累计不得超过 3 分加分申请由文职人员向考评组书面提出,同时递交奖章、证书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考评组负责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告知本人,各类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应及时退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技能等级常规晋升每年组织一次,在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开展,并于上半年内完成其他情况下需要组织晋升的,需经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批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常规晋升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晋升时间统一定为当年 5 月 1 日,其他情况下晋升技能等级的文职人员,晋升时间为上级批准之日。
晋升后的技能等级工资于次月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工作岗位的,从岗位正式变动之日起,实行 1 个月的考查期,考查期内基本工资保持不变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查符合新岗位要求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技能等级:(一)岗位能级未发生变化的,按原等级确定;(二)从低能级岗位变动到高能级岗位的,按技能工资就近就高原则确定等级;(三)从高能级变动到低能级岗位的,按技能工资就近就低原则确定等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具备晋升资格:(一)申请晋升当年及上一个年度内,季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二)申请晋升上一个年度内,由于各类请假(法定带薪休假、公假、婚丧假、晚育护理假等除外)或其他个人原因,实际未出勤工作日累计超过 60 天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初级等次的技能等级晋升中,申请晋升的文职人员取得现等级已满六年的,经单位考评组审定,可以直接予以晋升但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工作中的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及时归入文职人员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业绩档案第四章第四章 回避和纪律回避和纪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参加技能等级晋升组织、考评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与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在开展技能等级晋升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操作的,由市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参加技能等级晋升相关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疏于职守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按照情节依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技能等级晋升过程中伪造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它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晋升资格;已获晋升的,撤销晋升决定,并给与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公安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审批表(样张)附:公安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审批表(样张)公安文职人员技能等级晋升审批表(样张)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号政治面貌参加文职工作时间职称学 历 学 位毕 业 院 校及 专 业现技能等级及取得时间现 工 作 单位 及 岗 位申请晋升技能等级文职工作简 历 及奖 惩 情 况工作主要业绩(可另附页)所在部门鉴定及意见(签名) 年 月 日考评组意见(组长签名) 年 月 日上级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备注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文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