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合同法思维导图

bin****86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1.82KB
约15页
文档ID:59868345
合同法思维导图_第1页
1/15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思维导图  【考点一】法律规范  【考点二】法律渊源  【考点三】法律关系  【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六】物权概述  【考点七】物权变动  【考点八】所有权  【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  【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  【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  【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  【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  【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  【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  浅谈合同法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  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  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12月第2版  [4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7月第2版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3月修订版  [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6月第1版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8]黄名述、张玉敏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5月第一版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3.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6.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7.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合同法是维护社会一般人在民事交往中预期经济利益的财产法  合同法是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规则的交易法  二、合同法的意义  维护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的预期经济利益  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匡扶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  2必须表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3原则上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邀请的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  要约法律效力的消灭  第二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三、承诺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四、承诺的生效  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在承诺的撤回上  在承诺的迟延方面  第三节格式条款  一.概念:也称标准合同和定式合同,是当事人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二、合同效力判断的价值依据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要素  合同漏洞的填补  三、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三、先履行抗辩权: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四、不安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第四节附随义务  一、概念与特征  二、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附(来自:写论文网:合同法思维导图)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  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4.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三、附随义务的功能  辅助功能  保护功能  四、附随义务的形态  通知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其他附随义务  1.告知义务、说明义务  2.保护义务  五、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的保全概述  一、合同的保全的概念: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所采取的保证债权实现的措施  二.方法: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债的保全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必须又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受益人须有主观恶意  4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三、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已存在有效的合同  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方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效力  第二节合同转让概述  一、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转让的类型  1.按照合同转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等三种类型。

  2.按照转让内容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让与全部转让两种  3.按照转让的方式不同,分为协议转让与法定转让  合同转让的条件  1.合同关系存在并有效  2.合同转让须协商一致,并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3.合同权利具有可。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