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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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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法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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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价格管理法 价格管理法n一、价格管理法的定义n 价格管理法是调整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1、国家根据市场和价值规律,确认价格形式,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价值规律,确认价格形式,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n2、国家根据市场的建立、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确立价格管理体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n3、国家为维护正常、合理的市场价格,客观真实、充分地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制裁价格违纪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价格管理法的历史n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价格管理法规,用以实现产业政策和克服经济危机n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长期采用行政手段对价格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n1979年以后,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物价立法受到重视n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肯定了“价格双轨制”n1987年,国家制定了一部系统完整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形式n价格形式是价格法确认的各类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表现方式,是生产经营者制定价格的法律依据n我国现行的价格形式:n1、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属于计划价格的范畴n生产经营者没有自主确定价格的权利,只有被动地执行国家定价的义务n国家定价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n涉及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才适用国家定价n定价机关要尽力了解市场状况、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制定出合理的价格,并随形势调整价格标准 我国现行的价格形式:n2、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指导价格法主体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n适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或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n国家指导性的表现形式:n幅度浮动价格、限制价格、协调价格、协商衔接价格和行业统一价格 我国现行的价格形式:n3、市场调节价n又称为自由价格或自主价格;是指由生产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生产经营者充分享有定价权 价格管理体制n价格管理体制是指由价格法确认的价格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n世界各国的价格管理体制分为三类:n第一类:计划价格体制n价格权集中在国家手中,生产经营者没有一点定价权n第二类:市场价格体制n国家有限制的适当干预n第三类: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价格体制n我国1987年国务院颁布《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n一、国家专门的物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物价局、各级地方政府的物价局(中央和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全国或地方物价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n 国家职责:研究拟定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价格法规草案;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国务院赋予的其他工作。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n二、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工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等n主要职责n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和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监督本系统和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工作,协商处理本系统和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国家专门物价管理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 企业的价格权利n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费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企业的价格义务n 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的申报、备案制度;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n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义务比照企业的权利义务执行 价格的监督检查n(一)价格监督检查的含义n 价格的监督检查是对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等各项活动的总称 价格的监督检查n(二)价格监督检查的形式n 我国现行价格法规确立了专门机构的检查监督、群众的检查监督和政府对检查监督的领导相结合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n 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物价管理机关专门设立的物价检查机构所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n 根据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设立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在业务上要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价格的监督检查n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的范围n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情况 价格的监督检查n群众的价格监督检查n是指职工和群众价格监督站、消费者协会等群众性组织依法对价格的监督检查n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的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n在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佩带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n根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检举揭发。

专门的价格检查机构对群众在价格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价格的监督检查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价格监督检查的领导,是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价格监督检查n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银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检查监督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群众的价格监督检查n(三)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n1、擅自涨价,扩大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的行为n2、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行为n3、不执行最高限价和超过规定差率或利润率销售放开价格的商品的行为n4、变相涨价的行为n5、违反国家规定的调价备案与申报制度、差率控制、临时性限价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n6、擅自提高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n7、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n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的定义n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经营者和价格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法的各项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n价格法主体违反价格违法行为在各国法律规定有两种:n1、列举式:在法律条文中把价格违反法行为一一加以列举执法者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执法n2、抽象地确定一种违法标准:让执法者根据已有证据去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法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n我国价格法规采用的列举式。

n下列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n1、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n2、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或者收费标准的n3、抬级压价、压级压价的n4、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n5、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n6、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n下列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n7、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n8、企业 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n9、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n10、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n11、泄漏国家价格机密的n12、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n价格管理机关对上述行为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退换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n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n为了确保处罚的合法性、正确性,价格法规定,被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通知3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部门,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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