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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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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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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强化法律监视、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标准也在进步仅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致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很难翻开场面不能适应社会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的职能,如何进展详细监视没有详细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们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监视提出抗诉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和对民事审讯活动进展监视没有明确规定从中看出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视立法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主客观原因,使民行检察监视在司法理论中处于薄弱环节,主要表如今: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互相矛盾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视,总那么和分那么不相一致总那么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从中可以看出监视民事审讯整个诉讼活动。

在分那么中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展抗诉在详细工作中,操作起来非常狭窄这样前后的两个条款互相矛盾,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讯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监视,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又规定了可以监视生效判决裁定,所以说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民事监视的阶段问题存有疑议,回绝检察机关有些形式阶段的法律监视,检察机关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有些时候就放弃对民事审讯活动的全面监视有悖于民事诉讼法总那么规定的精神,而分那么中审讯监视没有法律根据2、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视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展法律监视,除此以外民事调解民事案件执行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表达检察机关对以上几种案件在理论中做了大量工作,也进展了探究性地法律监视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根据缺乏,开展这项监视工作比拟困难,而在理论工作中以调节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案件为数不少再说民事案件执行难,也是司法理论中当事人呼声较大问题当事人普遍反映胜诉了,判决执行不了,拿到判决书等于一纸空文,还要多出诉讼费、执行费。

我们在民行部门工作中经常收到关于执行方面的申诉材料,绝大局部判决得不到执行法院也屡次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工作,但收效不大民事案件的执行权确实应该受到监视制约,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且往往以被执行人无执行才能为由中止执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人民法院不愿承受监视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进展抗诉,是为了维护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施行法院对检察院的监视方式认识不到位,存在误区,认为不需要你来监视,我们自己可以来搞,常常出现不配合、不支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甚至出现人为制造重重障碍详细表如今:检察院调取人民法院卷宗困难,原审讯人员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迟迟不开庭,变向延长审限等等例如:我院2022年办理的一起养殖纠纷案件,在2022年就已经开庭审理〔再审〕至今没有下判决,询问法院,法院答复已经得到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今没有结果4、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申诉人从申诉开场到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审结期限的过长,从而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申诉开场要经过基层检察院立案、调查,检察委员会研究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受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上级检察院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整个全过程在检察机关就得很长一段时间,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致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例如:我院受理一起土地承包案件,由于判决下来以后农村已进入到备耕消费期,时间特别紧,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抗诉程序就比拟不适宜5、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才能不能完全适用法律监视工作的需要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施行,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民行检察监视解决方式1、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施行全程监视现行民事检察仅限于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所谓的事后监视但从司法理论来看,这种监视形式已经不适应不断开展变化的新形势的要求为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强对民事审讯的法律监视,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讯活动阶段前移拓展至民事行政诉讼全程监视,使检察机关享有对民事诉讼完好监视权2、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对民事检察监视的范围应通过立法途径进展拓宽和完善在行政执法机关,应监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执行情况,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向前开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这类情况无有诉讼主体,或有主体也是力不从心,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结果,此项工作就应由检察机关来完成。

近年来,我省有些地区办理公益案件,收到了一定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是有益的探究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视具有起诉权,监视审讯权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对公益诉讼,国有资产流失,行政执法案件进展全面的法律监视,真正行使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视职能3、加强协调与联络,争取法院的支持与配合民行检察工作离不开法院的配合与支持要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络,正确处理好监视与配合,监视与制约的关系既要强调监视中的配合,也要强调配合中的监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在调卷,出庭,改判,检察建议,支持出庭等环节上加强协调配合对抗诉案件做到庭前沟通,庭后协调,通过监视,配合与制约,促进检法两家统一思想认识,努力畅通民行检察工作渠道对此,我院领导带着民行部门的干警屡次与法院领导、审监庭人员进展多方面,各层次的沟通协调通过协调顺利办结各类疑难民事案件4、采取措施,努力缩短办案时限,确保案件效果的时效性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使民事行政诉讼监视工作在检法两院思想统一,达成共识,简化程序,在办理案件的时限上做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建议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视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和重视程度,这样既可以缩短案件从提请抗诉到再审的周期,确保案件的时效性,又可通过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5、随着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执法任务更加繁重,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建立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培养基层民行检察队伍自身的法律素质,进步基层民行检察队伍的执法程度已刻不容缓民行部门专业性极强,涉及法律法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建议上级院加强对基层院办案的工作指导,定期邀请资深法官和高校学者举办讲座等业务培训形式,帮助基层院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基层院民行检察队伍由单一型向复合型开展基层院也应加强对民行部门的重视,确保民行部门充分履行职能,稳定民行队伍,装备德才兼备人才,保持民行业务骨干队伍相对稳定,培养和造就一批检察业务尖子人才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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