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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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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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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相对于标准工作时间而言,在实践中会发生工作时间长于法定工作时间和短于法定工作时间两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和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俗称加班缩短工时制度,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是指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本身就包含了缩短工作时间的内涵,8 小时是最高限,在 8 小时之内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即可以自行缩短工作时间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情况采取缩短工作时间的做法: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作业、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 8 小时,一般实行“三工一休”制或 6-7 小时工作制2、哺乳期女工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哺乳两次,每次 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一班中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3、怀孕女工怀孕 7 个月以上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4、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7 小时5、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以减少 1 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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