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川心仲裁规则4. 2答辩书还可包括:(一)对有关指定独任仲裁员和指定机构的任何建议的评论;和(-)依第8条,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书4. 3被申请人应将任何答辩书的一份副本送交登记官,并向登记官确认有关副本已送达 至另一方4. 4未送交答辩书将不应妨碍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否认申诉或提出反申诉的权利第5条中心提供的协助5. 登记官应根据仲裁庭或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为进行仲裁程序所需要的各种设施和协助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仲裁庭在开庭期间的适当膳宿、秘书协助和翻译上的便利第6条仲裁员人数6.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应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第7条独任仲裁员的指定7. 1如果将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任何一方可向当事另一方提出一名或多名人选,其中一名将担任独任仲裁员7.2如果当事各方在收到当事对方依第7.1款作出的建议后二十一 (21)日内未能就选择 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该独任仲裁员则应市当事各方同意的指定机构指定,或如果当事各方 同意的指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一方的有关请求后二十一(21)日内拒绝指定或未能指定仲裁员, 主席应尽快作出仲裁员的指定。
7. 3如果当事任何一方不愿提岀一名或多名独任仲裁员人选,任何一方可要求主席指定 独任仲裁员主席应在收到该请求后尽快作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7. 4对依第7. 2和7. 3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笫8条三名仲裁员的指定&1如果将指定三名仲裁员,当事各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该两名仲裁员选定第 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将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8. 2如果当事一方在收到当事另一方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未能将 其已指定的仲裁员通知对方,贝!]:(一) 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以要求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或(二) 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或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在收 到当事一方的有关请求后二十一(21) H内拒绝指定或未能指定仲裁员,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 事一方可要求主席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3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员被指定后的二十一 (21)日内就选定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首席仲裁员应由指定机构指定,或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指定机构达 成协议或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指定,则由主席依据第7条指定独任仲裁员 的同样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8. 4对依第& 2或& 3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第9条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9.1如果仲裁涉及三方或更多方当事人,当事各方应尽力就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 议如果在收到仲裁通知之口起二十一(21) 口内,当事各方未能就指定仲裁员程序达成协议, 主席应在收到当事一方的请求后尽快作出仲裁员的指定9. 2对依第9. 1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第10条向指定机构提供的资料10. 1依第7或8条的规定在要求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时,提出请求的当事一方应向指 定机构提交仲裁通知的副本、产生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合约副本,以及如果合约不载有仲裁 条款,仲裁协议的副本指定机构可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指定机构认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 的资料10.2如果提名一名或多名人选担任仲裁员,应写明他们的姓名、地址、国籍,并应对 他们的资格作出说明第11条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11.1在依本规则指定仲裁员的过程中,主席应对当事各方在协议中就仲裁员资格提出 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并保证指定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如果当事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 主席还应考虑指定与当事各方具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的适当性11.2仲裁员无论是否为当事各方所指定,在依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应保持完全 独立与公正,不应代表当事任何一方。
11.3准仲裁员应向指定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一方披露有可能造成对他的独立和公正产生 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11.4任何一位被指定或选定的仲裁员应向当事各方披露上述第11. 3款所提及的任何情 况,除非该情况己告知当事各方第12条对仲裁员的异议12.1如果存在着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可对任何仲裁员提 出异议12.2当事一方对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只有根据其作出指定后才得知的理由,才可对该 仲裁员提出异议第13条异议的通知13. 1拟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一方应在收到对该有异议的仲裁员的指定通知后十四 (14) H内或在当事方得知第12. 1或12. 2款提及的情况后十四(14) H内提出13.2对仲裁员的异议应通知当事另一方、有异议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其他成员通知 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提出异议的理市从登记官收到异议通知时起至异议被解决或对异 议作出决定之前,仲裁应暂停13.3当事一方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当事另一方可以同意该异议仲裁员也可以在异议 提出后辞职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不意味着承认了提出的理由的有效性在这两种情况下, 笫7、8和9条规定的程序完全适用于对替代仲裁员的指定,即使在指定有异议的仲裁员的 过程中,当事一方未能行使其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或者未能参加指定。
笫14条对异议的决定14. 1如果当事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的异议,而该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不回避,对异议的 决定将按下列方式作出:(一) 如果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最初是由指定机构指定的,由该指定机构作出;(二)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主席作出主席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得对其提出异议14. 2如果指定机构或主席(视情况而定)支持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替代仲裁员的指定 或选定应按第6至第9条规定的指定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进行除非该程序要求指定另一个 指定机构,该仲裁员应由对异议作出决定的指定机构指定第15条仲裁员的替换15. 1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死亡或辞职,替代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应按第7至11条所规定的在指定或选定被替代仲裁员时所适用的程序15. 2如果仲裁员拒绝或未能履行其职责,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笫12至 14条和第15. 1款规定的有关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和替换仲裁员的程序则应予以适用笫16条替换仲裁员时的重新审理16. 如果根据第13至15条的规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被替换,以前己进行过的审 理应重新进行,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其它的约定如果其他仲裁员被替代,则由仲裁庭决定以 前己进行过的审理是否应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