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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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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利用外资优惠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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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利用外资优惠政策一、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所得税1.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年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低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提供 资助的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进出口税收1.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 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 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 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 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 定办理退税三)增值税及营业税1. 销售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可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 对属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 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4.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二、 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当 地市(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复审后确认为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标准、不同区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其它优 惠待遇见下列图表:1 11 确认标准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苏州工业园 沿海经济开放区 其他地区 其他优惠待 遇 产品出企业 1.产品出口产值须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的 50%以上; 2.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3.应出资的资本已按规定足额投入10%12% 15% 1.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 税 2.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 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按现行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 1.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2.产品标准达到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世界先进水平;3.产品的生产技术与设备具有先进 性适用性;4.产品是国内短缺,或是新开发的产品;5.应出资的资本已按规定足额投入。

10% 12% 15% 自获历年度起,可连续八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其它同上 2 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仍可延长三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先进技术企业)三、关于各类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有已批准设立的张家港保税区、南通、连云港、昆山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地域广大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在上述区域内投资与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进一步 享受投资优惠,现以下列图表说明:1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他地区备注所 在 区 域设在南通市、连云港和昆山市区内,保税区设在张家港市, 苏州工业园设在苏州市郊区设在南京市浦口区、苏州、无锡、常州各有一个设在苏州、无锡、常州、南通、连云港、南京、镇江、扬州、盐城市区,重点县的城关 区,经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地区前述区域以外的区域我省大部分市县为鼓励外商投资,各自在其行政区域内自费设立开发区、工业小区、工 业村等凡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上述地区,免征地方所得税,有关细节请查阅有关市的 《投资指南》 。

企 业 所 得 税15%;征收减半期内按 7.5%征收15%给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半期内按 7.5%征收24%(5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后)30%(5 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后)地 方 所 得 税0% 0% 3%;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3%;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1.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 作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3.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 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 ) ,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总投资额 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 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4.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 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设在江苏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3%,合计为 33%,其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减免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 企业是指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有: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下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 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圆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营期限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 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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