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XXXX篇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 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 3 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7.3.4 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 2 倍~4 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150lx。
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 7.3.6 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 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 0.3 倍~0.9 倍; 3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 3:1; 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a 可取 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 宜大于 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7.3.8 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7.3.9 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 200W/m~300W/m及橱窗为 300W/m~500W/m 计算。
7.3.10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7.3.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7.3.12 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 3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 大于 1.5s;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 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 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 7.3.13 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芯或电工级铝合金电缆和母线槽,营业区配电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
7.3.14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7.3.15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3.16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3.17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7.3.18 商店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管理方式及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大厅、休息厅、总服务台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直线和内线,并应设置无障碍公用;小型商店建筑的服务台宜设置公用直线;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商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业务运营商宽带无线接入网; 3 商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电信业务运营商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 5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 销售电视机的营业厅宜设置有线电视信号接口; 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并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 动控制;8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按区域和业态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并宜与商店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10 商店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 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并宜与商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
7.3.19 商店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等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以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美化室内环境,以及展示营业厅特定光色气氛为目的7.3.5 柜台区的垂直照度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7.3.8 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是指丝绸、字画类等商品 7.3.9 预留插座是供货柜、货架或橱窗的局部照明取电用 7.3.10 在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是保证人流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大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由于空间大,柜台、展架等布置复杂,火灾时人群易慌乱,因此需要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7.3.13 近 40 年来,电工级铝合金电缆和母线槽在国外一直大量使用工程实践表明,在商店建筑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线路中推广应用这种成熟的技术是安全可靠的,能起到节省资源、节约能源的效果;配电分支线路由于导体截面比较小,为保证其供电的安全,仍应强调必须采用铜芯导线 7.3.14 大型和中型商店客流量大、人员多,如果采用不阻燃,或者非低烟无卤的缆线,一旦燃烧,各类线缆延燃快、毒性大,易造成人员的死伤,需予以禁止。
7.3.16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配电干线(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回路,布线繁杂、不便于维护,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是防止其发生电气火灾的必要措施 篇二: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3.-7 的规定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 , 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 4 层及 4 层以上时 , 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 ;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0; 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 , 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设系统空调的商店 ,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 ,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m2 计 ( 含顾客占用部分 ); 也可按 每位顾客 计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 , 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 部分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 1. 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 , 为 ; 2. 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 : (1) 每个柜台长度小于 时 , 为 ; (2) 一个柜台长度小于 、另一个柜台长度 ~15m 时 , 为 m; (3) 每个柜台长度 ~15m 时 , 为 ; (4) 每个柜台长度大于 15m 时 , 为 m; (5)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 m 3. 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 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 ; 4. 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 , 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 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 20% 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单面开窗 2/1,3.20m 前面敞开 2.5/1,3.20m 前后开窗 4/1, (2)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5/1,3.50m (3)系统通风空调时: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 3m。
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2.4m 3.2,6 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 100 人设收款包装台 1 个(含 0.6m 宽顾客通过口) 3.2.7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 计(如用小车选购,按 1.7m2 计) 3.2.8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a.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 15m 时,为1.6m(小车选购 1.8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 15m 时,为 2.2m(小车选购 2.4m); c.每个货架长度为 15-24m 时,为 2.8m(小车选购3.0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a,通道长度小于 15m 时,为 2.4m(小车选购 3.0m);b.通道长度不小于 15m 时,为 3.0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 0.5m;(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3.2.11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1)主要通道 4.0m(仅一侧有店铺时 3.0m),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 1/10(仅一侧有店铺时 1/15),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2)次要通道(仅一侧有店铺时 2.0m); (3)内部作业通道 1.8m 3.2.12 大中型商店的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 1%—1.4%计,并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 顾客卫生间设计规定: (1)男厕所应按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