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村民理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使广大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搞好本村的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支村两委召开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 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成立本村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第二条 理事会由热心公益事业又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号召力的 村民组成,其宗旨是化解矛盾、解决困难、协调管理、执行规 划、履行村规民约、筹集资金,搞好本村新农村建设,达到“农 村绿起来、村庄美起来、邻里和起来、农家富起来”的目的第三条 坚持“民主管理、群众受益”的原则,理事会成员不 享有任何特权,入会白愿,出会白由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工作开展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 民约,白觉接受镇政府、支村两委的领导第五条 理事会白 月 日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村务办公楼第二章理事第六条 本理事会成员从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 的本村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工人、退休老教师、老前辈、经 济能人和中青年积极分子中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第七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 督。
三) 有权建议召开理事会四) 有退回白由权第八条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理事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定二) 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村民工作,积极投身于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三) 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公共财产四) 对公共配套设施组织筹款,带头投工投劳五) 合理使用筹款,督促施工进度,严格质量监督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多数经过 予以取消其理事资格一) 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理事会议, 不履行义务的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三) 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四) 不珍惜筹款,胡乱开支的;对工程质量没有监督到 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取消理事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 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经过,方能生效取消理事资格,须结清所有帐务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5-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 1人, 副理事长2人,理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一) 组织召开理事会或村公共设施建设一事一议会议二) 制定本村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等三) 讨论决定理事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四) 宣传动员群众进行新农村建设五) 组织理事参加各种协作活动六) 对外代表签订建设合同,督促建设工程进度,监管工 程质量第十二条 理事会严格遵守各项报告制度,定期向村民代表大 会、支村两委提出有关财务、工程进展报告第十三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村庄发展规划、 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 对某项决议不同意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村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一) 村民白筹资金和实物二)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三) 接受的捐赠款四) 其它资金第十五条 理事会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 规划设计费用二) 公共设施建设工程费用三) 日常办公费四) 理事误工费五) 其它正常开支第十六条理事会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群众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 1月31日前向支村两委、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财务状 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长、理事发生变动时,经报镇政府主管 部门和支村两委,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经理事大会决定,报镇 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一) 人数少于5人,而且无法开展正常活动二) 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十九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支村两委在 10天内向村民宣布解散或重组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理事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经过有效第二^一条 本章程由成立理事大会表决经过后生效,报主管 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 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