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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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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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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天” 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德”要求统治者敬天、敬祖、 保民;“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因此,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 “实施德教”是第一位的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即“刑”多指 刑法和刑罚,而“礼”能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对一切违 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礼有等级差别, 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 罚三)西周的契约:(1)买卖契约即“质剂”,“质”是买卖奴 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2)借贷契约即“傅别”,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 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四)“六礼”: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指女方答 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 吉指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指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指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五)“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 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1.不顺父母:逆德;2.无子:不孝;3.淫: 乱族;4.妒去:乱家;5.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多言:离间亲属;7.盗窃:反义六)“三不去”即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 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包括:1.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 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西周“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确定其陈述真假包括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 气听,理屈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 目失神八)“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 1.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为亲属裙带而 徇私;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 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九)“三刺”制度:西周时期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 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再交给所 有国人商讨决定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一)“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 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 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二)《法经》:《盗法》、《贼法》是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 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 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 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 量刑中从重从轻法律原则的规定三)商鞅变法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 普遍性;2.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 国强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3.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 法重刑”的主张,如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 鼓励告奸、实行连坐三秦代法制(一)秦代主要罪名: 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 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 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司法官 吏渎职罪:“见知不举”罪、“不直”罪、“纵囚”罪、“失刑”罪。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 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 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处罚;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 罚;8.诬告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代将杀伤人、偷盗等危害 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 必须受理;秦代将“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 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四汉代法制(一)文、景帝刑制改革: 1.文帝: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 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至此,文帝 废除了肉刑; 2.景帝: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并在 《箠令》中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 人等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制度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 官僚某些优待;2.恤刑制度即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3.亲 亲得相首匿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 仅仅依据汉律其实行“论心定罪”,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 “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四)“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 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 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 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五魏晋南北朝法制(一)魏晋南北朝的主要法律:1.《魏律》18 篇:将《法经》中 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2. 《晋律》20 篇: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准五服制罪 入律3.《北齐律》12 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刑法 总则;“重罪十条”入律二)“八议”制度: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对封建特 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 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 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 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准五服制罪”:相继确立于《晋律》与《北齐律》,是 把服制作为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的制度,即在刑法适用上, 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 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四)魏晋南北朝的首创:1.北魏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2.北齐 正式设置大理寺; 3.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宫刑 的历史;4.《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5. 《北魏律》与《陈律》正式规定“官当”制度;6. “八议”制度首入《魏律》;7. “准五服制罪”首入《晋律》六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 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它将《永徽律》与对其逐条逐句的解释的 《律疏》合编在一起《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 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二)“十恶”:是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 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其基础上 加以损益,确定十恶制度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 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是《唐律》依犯罪人主观意图所作的区分,包 括:“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 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 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四)“六赃”:“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受财不枉法”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受所监临”官吏利用 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 财物;“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坐赃”官吏或 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五)保辜制度: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 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 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六)唐律的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自首原则即区分 了自首与自新,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无法挽回的不适用;类推原则即“举重明轻”、“举轻明重”;化外 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处罚,不同国籍侨 民犯罪的,按唐律处罚。

七)隋唐的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其 中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 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 诉案件;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 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八)唐朝的重要会审制度:“三司推事”指刑部侍郎、御史中 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三司使”指大 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九)唐刑讯制度: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拷囚 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 天,总数不得超过200,若拷讯数满仍 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 告状之人;对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和老幼废疾之人这两类人禁止刑讯, 只能根据证据定罪十)法官回避制度:唐代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 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七两宋的法律(一)《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其编纂体例可 以追溯至唐宣宗时《大中刑律统类》,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 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形成一种律令合 编的法典结构。

并由宋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 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二)宋代律与敕的关系: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 作的命令,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方面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 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神宗时敕地位 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三)“凌迟”的历史: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宋神宗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 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自此 结束凌迟刑的生涯四)宋“折杖法”: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 刑罚严苛的弊端,创造一种新的刑罚方法新的“折杖法”规定:除 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 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五)宋“刺配”刑: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刑在两 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 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六)宋主要契约: 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2. 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 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借贷契约: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 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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