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1: .?編年記 P.3-711 昭王元年21 二年,攻皮氏31 三年41 四年,攻封陵51 五年,歸蒲反61 六年,攻新城71 七年,新城陷81 八年,新城歸91 九年,攻析101 十年111 十一年121 十二年131 十三年,攻伊〈闕〉141 十四年,伊〈闕〉151 十五年,攻魏161 十六年,攻宛171 十七年,攻垣、枳181 十八年,攻蒲反191 十九年201 廿年,攻安邑211 廿一年,攻夏山221 廿二年231 廿三年241 廿四年,攻林251 廿五年,攻茲氏261 廿六年,攻離石271 廿七年,攻鄧281 廿八年,攻□291 廿九年,攻安陸。
301 卅年,攻□山311 卅一年,□321 卅二年,攻啟封331 卅三年,攻蔡、中陽341 卅四年,攻華陽351 卅五年361 卅六年371 卅七年,□寇剛381 卅八年,閼輿391 卅九年,攻懷401 年411 一年,攻邢丘421 二年,攻少曲431 【三年】441 四年,攻大(太)行,?□攻451 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461 六年,攻□亭471 七年,攻長平十一月,敢產481 八年,攻武安491 【九年】,□□□501 【五十年】,攻邯單(鄲)511 五十一年,攻陽城521 【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531 【五十】三年,吏誰從軍12 五十四年22 五十五年32 五十六年,後九月,昭死。
正月,(速)產42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52 莊王元年62 莊王二年72 莊王三年,莊王死82 今元年,喜傅92 二年102 三年,卷軍八月,喜揄史112 【四年】,□軍十一月,喜□安陸□史122 五年132 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142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152 八年162 九年172 【十年】182 十一年,十一月,獲產192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202 十三年,從軍212 十四年222 十五年,從平陽軍232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242 十七年,攻韓252 十八年,攻趙正月,恢生262 十九年,□□□□南郡備敬(警)272 廿年,七月甲寅,嫗終韓王居□山282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292 廿二年,攻魏粱(梁)。
302 廿三年,興,攻荊,□□守陽□死四月,昌文君死312 【廿四年】,□□□王□□322 廿五年332 廿六年342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時,產穿耳352 【廿八年】,今過安陸362 廿九年372 卅年: 2: .?語書 P.131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2 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3 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4 明法(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5 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6 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
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7 智(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8 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3: .?語書 P.159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有(又)廉絜(潔)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10 端(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11 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12 (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肮(伉)以視(示),而上猶智之(也)故如此者不13 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14 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15 語書: 4: .?秦律十八種 P.19 田 律1 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2 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3 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 5: .?秦律十八種 P.204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毋□□□□□□5 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6 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7 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6: .?秦律十八種 P.218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
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相9 輸度,可(也) 田律: 7: .?秦律十八種 P.2110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田律: 8: .?秦律十八種 P.2211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 9: .?秦律十八種 P.2212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田律: 10: .?秦律十八種 P.22 廄 苑 律13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14 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苑律: 11: .?秦律十八種 P.2315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廄苑: 12: .?秦律十八種 (應為廄苑) P.2416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
其小隸臣17 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18 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19 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20 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 13: .?秦律十八種 P.25 倉 律21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22 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23 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24 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
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也);其它人是增積,積25 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26 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長吏相27 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倉: 14: .?秦律十八種 P.2728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倉: 15: .?秦律十八種 P.2729 禾、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