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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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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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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制度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 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的作用在于一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各级政 府在对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里实施大量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法 律、政策、资源、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 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实施行政救济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 使争议最终获得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二是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救济是国家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通 过审理个别具体行政案件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是 贯彻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对予任何国家要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建立行 政救济制度,使公民有主张权利的途径实施行政救济的目的在于将损害回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情形,行政 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是实施行政救济的表现方式有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式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本身米取行 政补救措施,结束违法或不当的状态,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符 合法律规范,这是对行政行为本身的救济,方式有撤销、变更、责令 履行行政行为等。

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式是针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结 果实施的救济,也就是对后果给予补救,它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其方式主要有赔偿、补偿等,此外也可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礼 道歉等方式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复议法基础上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 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是在1990 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是对近十 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是在行政救济方面进行了有 益的尝试和突破,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有许 多新进展和新突破,它的显著特点:一、是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 是明显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是通过两种方式扩大行政 复议范围的:第一扩大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具体行 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扩大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权利范围进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条例》将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列举为九项, 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拒 发许可证执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发放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同时, 又列举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四项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 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表现在增 加了几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张解释了几类可以申 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扩充解释或增加的具体行政行 为是:1.将行政处罚行为种类按《行政处罚法》作了扩充解释,增加 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执照和几类处罚行为;2.增加 了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3 .增加了行政确权行为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4.增加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5.增加了行政机关没有发放有关费用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这里有关费用包括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 保障费等;6 .增加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的规定很明显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是 不能申请复议或未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法》将它们 明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它将行政复议的监督 和救济范围大大扩展了《行政复议法》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 督审查权《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 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 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发布的,对以发生法 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实施抽象 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 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红头文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有重 要影响,是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少、监督弱,也带来了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一些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不仅严重破坏 了法制统一,也损害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 〃三乱〃之源其影响之大,涉及面之广,令人触目惊心然而,长久 以来,我国对此类文件监督却十分薄弱,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 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相应地,因此类文件遭受损害取得救济也十分 有限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这次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定(除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各级行政机关 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的必须在30天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必须在7日以内转送有关部门, 有权机关必须在60日内处理完毕。

与以往《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 法律相比,这一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首先,它直接赋予相 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的申请权,这种申请不同于申诉,也不 同于建议,它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 内受理与转送该申请,审查并处理被申请的规定解决了困扰我们多 年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无法启动的难题其次,它从法律上明确了 复议机关或有权机关的审查职责这一职责不同于信访或其他方式, 而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审查处理抽象行政行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即构 成失职,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这种方式监督的抽象行 政行为范围十分广泛,几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外的所有抽象 行政行为,特别是将部委规章以外的规定也纳入审查范围,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开了对抽 象行政行为实施个案法定监督的先河,为今后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探 索出一条新路当然,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复议实 践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决定的性质及 可诉性等问题仍需仔细研究比如,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的规定与 规章应如何区别?复议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违法抽象行政 行为应适用什么程度,当事人又如何参与表达意见?复议机关撤销了 某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为对其他人实 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违法?如何纠正?因此遭受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对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结论有异议 应如何处理?能否对此提起诉讼?所有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复议法实施 前需要明确解释和研究的,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必将有利地贯彻落 实行政复议法关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乱 发文件的违法行为,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与救济作用。

二、是行政复议程序更加利民、公正、合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延长《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 限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 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 算这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相比,延长了 45日而且申 请时效中断后继续计算的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权,使得复 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更加合理行政复议法不仅对法律未规定申请复议期限时情况作了规定,而 且对现有法律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况作了新的规定,即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计算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增加了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申 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 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 由和时间"允许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体现了行政复议的民主、 公开、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更加全面和灵活第一,确定了选择申请复议的管辖原则,即允许申请人选择复议 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确立了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 行政复议实行〃条条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明确了行署的复议机关地位,规定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增加规 定了国务院在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省 级政府及国务院部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行政 复议法》规定,对省级政府及部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彳丁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 最终裁决第五,增加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时的转送 义务由于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较复杂,复议权限不尽一致,容易出现 复议申请人投诉无门或找不到相应复议机关的情形,为方便复议申请 人,《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复议申请并转 送有关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的义务缩短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时的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 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该规定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 将原来复议机关在受理阶段进行的形式要件审查期限,由10天缩短 为5天增加了复议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的义务由于提出 复议申请的方式由过去的书面式改为书面、口头均可,所以在受理阶 段,取消了复议机关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申请书发还申请人要求限期补 正的一系列规定,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义务,方 便了复议申请人明确了在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诉权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及实践中的做法,法律要求诉讼前必须先申请复议 的,申请人必须先提出复议申请,而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不复议或不 予答复的,申请人只能要求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责令其 受理或答复,如复议机关拒不受理或不答复,上级机关能否直接受理, 或在复议期满后能否直接起诉?是针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还是针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不甚明了,有时甚至出 现争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上述几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无 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 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 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这一规定对于防止复议机关或法院规避法律,保障公民诉权, 都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明确为两大类:一是书面审, 二是言词审理前一种是《行政复议条例》已经规定了的,而后一种 则是《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明确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 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审理复议案件〃至于何种方式,条例未曾明确实践中通常采用庭 审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到场说明问题,表达各自意见〃行政复议将 原来不甚明确的复议审查方式界定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 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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