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信息披露, 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 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7 修订)进 行了修订,并根据文件形式的变化将名称相应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 新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从定义、内容、 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对 于提高上市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提高财务信息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 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总体思路、主要修订之处和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三个方 面,对修改后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进行解读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 对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也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 在认定公司持 续盈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 件之一,要求“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其中,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二章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其中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 有可持续性”的规定中, 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 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募集股份(即“增发”)的条件中,在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时, 在计算依据上也做了同第七条相同的规定此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明确规定, 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包括“(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由此可见,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2007年 2月,证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考虑到上市公司从 2007 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对原 2001 年颁布实施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了修订。
从执行 情况看, 总体上有力地配合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 对于帮助投资者正确分析和理解新会计准 则下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 执行中也 暴露出如下问题,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披露质量: 一是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界定上通过 简单对照文件列举项目的方式“对号入座”, 忽视了根据定义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重要 性;二是在个别项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方面较为模糊, 对于影响较为普遍的 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和处置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 经常性损益等未做出明确规定, 导致实际执行中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不一致, 披 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是在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方面, 侧重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数量信 息,缺少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必要的文字说明,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非经常性损 益内容的理解; 四是对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上标准不一致, 影响了公司间信息披露 的可比性 为此, 针对上述执行中的问题着重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做出明晰的定义, 对列 举项目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进一步完善,是此次修订的主要目标。
此次对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 突出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方面的判定作用 为纠正以往执行中“重列举、轻定义”的本末倒置现象, 此次修订突出了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 益项目的统驭地位, 强调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 首先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 理判断二) 进一步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 根据执行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 在非经常 性损益定义的基础上,以列举方式对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项目进行完善三)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内容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 除量化披露外,将要求公司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二、此次主要修订之处此次对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新规定中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以及虽与正常经营 业务相关, 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 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相对于原有定义的主要变化, 一是根据新会计准则 下利润表列报要求的变化, 考虑到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 以“正常业务”取代了“主营业 务和其他经营业务”; 二是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特点是“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三是将界 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是否“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 正常判断”。
二)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 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相应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 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列举项目六项,具体包括:1、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3、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5、根据税收、 会计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6、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此之外,还对原规定中十四个列举项目中的八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包括:1、明确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应当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冲销部分;2、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外,要求将偶发性的税收返还、 减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3、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 四是 能够持续享受;4、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列举项目部分排除了不作 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例外条件;5、除取得子公司时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 损益(即通常所说的“负商誉”)外,根据相同的原则, 要求将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 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常 性损益披露;6、除委托投资损益外,要求将类似的委托管理资产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7、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 相应修改为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一方面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 情况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8、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改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 义的损益项目”,突出了公司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加以判断的信息披露责任。
三)细化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总体要求方面, 强 调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 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 首先应当对照非经常性损益 的定义, 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 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突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 此外,在具体的披露要求 上对披露内容也进行了细化,一是要求公司在原有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 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 附注说明;二是要求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内容在非经常性损 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三是如果公司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未将新规定 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 明四)明确了少数股东损益及所得税影响的处理新规定明确了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 应当扣除涉及的少数股东损 益和所得税影响五)完善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及关注要点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 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涉及非经常性损益时应当充分关 注的内容, 即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金额和附注说明。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核实非经常性损益 的要求方面,除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及其附注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还增加 了对非经常性损益界定合理性的核实要求附表提供了非经常性损益新旧规定主要内容的相互对照三、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一)全面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公司更加准确地界定非 经常性损益项目, 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更为相 关的信息 首先,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披露指标而非财务会计指标一方面,非经常性损益 的规定没有涉及和改变会计准则关于收入、 费用确认计量的标准; 另一方面, 讨论某一项目 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应以该项目符合会计准则中损益类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前 提其次, 非经常性损益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 涉及到监管机构对公司重要业务的核准标 准,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管门槛”的作用 因此,对某些项目而言, 是否应当界定为“非 经常”可能并无绝对的标准, 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监管机构对市 场状况的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准确界定了这一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当然, 但在实际执行中, 也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实质做出判断。
最后, 在实际执行中 界定非经常性损益, 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 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 一是应 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 即同公司的正常业务不相关; 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 有“非经常”的特点, 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 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者间的关系新规定的重要变化, 是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 来定义提供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原则和标准, 列举项目提供了通常情况下非经常性 损益项目的内容, 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具体的执行指引, 详尽的披露要求提高了重大非经常 性损益项目内容、 公司管理层的例外判断等方面的透明度, 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判断公司非 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对公司而言,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判断具体项目是否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对于规定中列举的项目, 如公司结合 自身情况判断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则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如公司根据定义判断列 举项目明确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 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特定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