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彳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培训教材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 9 9 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 7日国 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一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 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 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银行能够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一) 外汇存款:一(二) 外汇贷款;(三) 外汇汇款;(四) 外市兑换;(五) 国际结算;(六) 同业外汇拆借;一(七)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八) 外汇借款;(九)外汇担保;(十)结汇、售汇;(十一)发行或者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十二)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一(十三)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十四)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汇业务。
I上述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界定一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 行经营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 和检查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核和批准实行分 级管理行总行经营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一银行县级以上分支行(不含县级支行)经营外汇业务由省级分 局负责考核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含县级支行、办事处和储蓄所等)经 营外汇业务由省级分局审核和批准第七条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上级机构的业务范 围第八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 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一第九条银行开办、扩大、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能够申请开办外汇业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发生任何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的;□(二) 具有规定数额的外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一政策性银行总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 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城市合作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 应当含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 收外汇资本金。
银行的一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5 0 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 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二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2 0 0 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支行应当具 有不少于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三) 具有经外汇局确认资格的、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数量的外汇 业务人员5 0%的外汇业务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外汇工作经历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 融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 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四) 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一(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经营夕卜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 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一(四冲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五) 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 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者总行对其夕卜汇营运资金的承诺 文件;(六) 银行的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 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 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九)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 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和筹备外汇业务的验收报告第十二条 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经营情况申请扩大、停办外汇业务第十三条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 件和资料:(一) 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一(二) 拟扩大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三) 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报告;(四) 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 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 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设施情况;一(六) 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本外币合并表);(七)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外汇局核发的开办外汇业务 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八) 对扩大外汇业务,按照规定需增加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 金的,须提交由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 本金或者夕卜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或者总行对其夕卜汇营运资金的 J承诺文件I(九) 外汇局近期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者考核报告或者近期的外 汇业务自查报告;(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银行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 其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银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 料:(—)停办夕卜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 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 办外汇业务后拟采取的处理措施、步骤);(三) 由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银行近期资产负债 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本外币合并表);(四) 董事会或者总行同意其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一第十五条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擅自停办外汇业务停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和债务清 理第十六条外汇局收到银行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 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外汇局能够将其申请退回自申请退 回之日起,6个月内该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七条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业务批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银行应当在外汇业务批准文件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向外汇局申请 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一第十八条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