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远市博爱学校高中部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清远市博爱学校高中部第三条 学校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十九号区第四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民办学校,是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公益性教育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第六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41000㎡,土地取得方式为政府划拨,学校投资金额 600 万元,拟招生人数 600 人(12 个教学班)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广东三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东十九区博爱园 C602,法定代表人:何小平,出资数额:1000 万元,出资方式:现金第八条 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清远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办学范围- 2 -第九条 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一)招生区域:清远市(二)学校类型:学历教育(三)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高中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本校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董事会每届三年。
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2 人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名单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结束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会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二)遇重大突发事件董事会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4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 2/3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第二十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一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四)聘任和解聘按规定不属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6 -第二十七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八条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二十九条 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第三十条 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按下列程序取得一定比例回报:(一)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二)董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三)分配决定作出后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二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7 -第三十三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举办者之前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收取学杂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1、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2、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支出;3、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4、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5、举办者的投资回报第三十六条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报告,随财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7 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 8 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 8 -第三十九条 对全校教师、员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七章 学生第四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2 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 43 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后勤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 9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出资及学杂费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流费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第九章 基本规章、制度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6、其他规章制度第十章 变更及终止程序第四十九条 本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 10 -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校学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条 本校期限届满、设立目标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的,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二)善后工作计划;(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第五十二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三条 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学校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1 -第五十四条 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14 年 6 月 5 日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清远市博爱学校高中部二○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