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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分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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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分几个等级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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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分几个等级外交关系等级制度是由 1815 年维也纳会议制定的,会上通过了《关 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该章程的原则一直沿用至今按照该章程外交等 级分为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常驻公使和代办四级特命全权大使源于中世纪,系一国君主派往另一国君主处的外交正 使,其在派驻国可以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极高权力,因此,互派大使被认 为是两国外交关系的最高级别1815 年后,欧洲各君主国间互派特命全权 大使,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特命全权公使最初是君主国向共和制国家派出王权代表进入 19 世 纪中后期,不少亚非国家沦为欧洲国家的附庸,欧洲国家向这些国家派驻 特命全权公使成为一种惯例,不再区分共和制或君主制这种级别的外交 关系被称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关系”常驻公使比特命全权公使级别更低,系一国单方面向另一国派遣常 驻,且无需事先获得对方认可人选的最高级别外交官员,原则上他们并非 大使馆或公使馆的负责人,仅代表“公使馆有人临时负责”,并照顾本国外 交利益,无需也无权向派驻国元首递交国书代办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级别外交官代为办理各种 必要外交事项,在 1815年后演变为最最低级别的外交关系。

代办并无全权, 只能受命办理最基本点外交事务,并对侨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务和领事保 护将外交关系降到代办级是叫严重的外交冷却信号,再往下发展就只能 是断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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