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管理问题 政策和法律框架 目 录 一般原则和政策......................................................2 《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2 《世界大自然宪章》....................................................... 2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 3 《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3 《联合国千年宣言》....................................................... 4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 ...................................................... 4 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 国际海底管理局已制订的规章............................................... 7 《生物多样性公约》.......................................................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公约和条约........................................ 10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1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3 《伦敦公约》及其议定书.................................................. 13 《气候公约》及其议定书.................................................. 14 其他无法律拘束力的文书.............................................14 1995 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 ..................... 14 1995 年《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15 1995 年《国际珊瑚礁倡议》 ............................................... 15 2001 年《雷克雅未克海洋生态系统负责任渔业行为宣言》 ..................... 15 区域性文书和安排...................................................16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 16 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 16 《南极条约》制度........................................................ 17 北极理事会.............................................................. 18 2一般原则和政策 《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1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强调人类有为其发展而改变环境的权利,以及为此而发展的巨大能力背后存在的危险等两个方面。
《斯德哥尔摩宣言》确立了一套促进保全和改善环境的原则,其中包括:为了今世后代的利益,应通过认真的规划或管理保护自然资源, “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据此,应保护物种多样性和海洋生命(原则2);人类对保护、管理和规划野生动植物负有特殊责任(原则4);各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防止可能“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的污染(原则7);各国有责任“不破坏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权之外地区的环境” (原则21)这些原则启迪了后来的环境政策和法律发展 《世界大自然宪章》2 1982年,即《斯德哥尔摩宣言》发表10周年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大自然宪章》 ,这一文件同样规定了一套明智管理和养护环境的原则,强调法律必须承认和包容自然法则 这份文件特别强调必须保护地球的遗传活力, 必须保障生境(一般原则2),同时认识到必须特别保护各种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的独特地域和代表性样本以及稀少或濒危物种的生境(一般原则3) 1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报告,1972 年 6 月 5-16 日斯德哥尔摩》第一章 2 联合国大会第 37/7 号决议,附件 3《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3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发展了上述原则。
《里约宣言》将人类置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原则1) ;重申《斯德哥尔摩宣言》的第21条原则,强调它们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原则2); 进一步承认必须满足后代需要(原则3); 将环境保护纳入发展之中(原则4); 需要在共同但又有差别的责任基础上保护和恢复 “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 (原则7) ;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原则8);鼓励公众参与(原则10); 要求在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 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原则15);明确“污染者付费”(原则16);要求在进行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则17) 《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4 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以对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规定的承诺采取后续行动,评估执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进展首脑会议承认全球环境继续恶化,具体表现为:生物多样性仍在不停地丧失;鱼类继续耗竭;荒漠化吞噬了更多的良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自然灾害更加频繁、毁灭性更大;发展中国家的脆弱性;空气、饮水和海洋污染继续毁灭了无数人安逸的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宣言》重申促进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相互依存和相互加强的可持续发展支柱一体化: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执行计划》鼓励各国在2010年之前采用生态系3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 年 6 月 3 日至 14 日,里约热内卢》第一卷: 《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 ,决议 1,附件一 4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报告,2002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4 日,南非约翰内斯堡》第一章,决议 1,附件 4统方法并促进国家一级综合、 多部门的沿海和海洋管理, 包括援助沿海各国制定关于沿海综合管理的海洋政策和机制 《执行计划》指出,为了促进海洋养护和管理,需要在所有各级采取行动,维持重要和脆弱的海洋和沿海地区、包括国家管辖之内和之外地区的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 《联合国千年宣言》5 2000年第55届联合国大会在《千年宣言》中重申支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商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列于《21世纪议程》的各项原则《千年宣言》强调,尊重大自然,特别是对所有生物种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是确保“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无穷财富并把它们交给我们的子孙” 。
大会同意在有关环境的行动中采取新的养护和管理的道德标准并推动全面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 (第22段和第23段)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6 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联合国大会商定改善各级的合作和协调,以期综合处理各种海洋问题,并促进海洋的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第56段(l)分段) 5 联合国大会第 55/2 号决议 6 联合国大会第 60/1 号决议 5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为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提供了法律框架 《公约》通过后补充了两个执行协定: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和1995年 《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公约》 规定的法律框架适用于一切海洋活动, 包括与生物多样性和生物 (基因)资源有关的活动在超出国家管辖范围的两个区域,即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区域”),《公约》设立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公海的生物资源适用《公约》第七部分就“区域”而言,根据第十一部分和1994年协定所建立的制度具体处理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活动第一四五条除其他外规定,保护和养护“区域”内自然资源, 防止海洋环境中的动植物因 “区域” 内活动造成的有害影响而受到破坏。
此外, 第一四三条、 第二五六条及第十三部分中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其他相关条款,也可以适用于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研究 在公海自由制度下, 《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但受《公约》第七部分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第八十七条) 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有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 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拥有专属管辖权 第九十四条、一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六条和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船旗国在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以及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义务 (船旗国不能有效地对其在公海上的船舶行使管辖权构成了解决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的一个主要问题) 关于国际海底方面, 《公约》第十一部分及1994年协定规定, “区域”及其资源(按第一三三条的界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缔约国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以及分享由有关活动产生的收6益的组织但《公约》第十一部分并没有具体论及与生物(基因)资源有关的商业活动。
各国对依照《公约》规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底基因资源究竟属于“区域”制度范畴,还是属于公海制度范畴的问题,争论日益激烈此外很难对科 学 研 究 活 动 和 涉 及 生 物 资 源 的 商 业 活 动 ( 通 常 称 为 生 物 采 探 bioprospecting )作出明确区分科学研究和生物采探之间的区别,是在于如何使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知识和结果,而不在于海上活动过程 《公约》规定了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的制度,却没有对“海洋科学研究”一词作出界定,《公约》也没有使用生物采探这一词 关于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方面, 《公约》第十三部分规定了进行此类活动的框架 特别是第二五七条规定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有权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而根据第一四三条和二五六条, “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 须按照第十三部分规定专为和平目的并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 给予管理局的任务是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协调和传播所得到的科学研究结果各国可在“区域”内进行研究,但应以下列方式促进国际合作:确。